“营改增”试点全面推开对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的影响分析

作者: 来源: 发布时间:2016/6/1 浏览量:3087

 

自2016年5月1日开始,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全面推开,营业税退出了历史舞台,这是国家税制改革的一项重要举措,也是一项惠及民生的减税措施。国有粮食购销仓储业务早前已纳入“营改增”范围(适用税率从营业税的5%调整为增值税的6%。),本次“营改增”全面推进将有利于企业上下游之间建立更加顺畅的税负转移机制,避免了单一环节“营改增”导致的进项税额进不来、销项税额出不去的情形,有助于形成更加公平、中性的税收制度环境。据统计,全省46万户营改增试点纳税人和原增值税纳税人将共享这一减税红包。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遵循规范税制、合理负担的原则,在保证增值税规范运行的前提下,综合考虑财政承受能力和不同行业发展特点,合理设置税制要素,消除重复征税,实现整体税负下降和税制优化的目标从长远或大局看,企业整体税负将会下降,但在改革初期及行业尚未完全适应市场经济运行规律的情况下也会对企业及行业发展带来负面影响。

一、“营改增”的影响

(一)正面影响

1.分环节征缴,避免重复纳税。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承储的政策性粮油保管费用补贴收入占企业收入结构的比例较大,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国家储备商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59号)等政策规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前,企业按照取得的保管费用补贴收入缴纳营业税,而为粮油安全保管投入的外购材料、机械设备等进项税额不能在营业税中抵扣,结果就出现了重复征税。而实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实行增值额分环节征缴,完善了增值税抵扣链条,避免了重复纳税,长远看能减轻企业整体税负。

2.进项税额抵扣,促进企业生产条件的改善。进项税额抵扣可降低企业税负成本,引导企业加大对仓储设施建设及机械设备的投入,有利于企业仓储设施及机械设备的更新换代,促进企业仓储条件的改善,提高粮油出库、入库、保管的作业水平和作业效率。

3.征税方向改变,推动企业转型发展。一是提升管理水平。增值税有一个环环相扣的征缴链条,企业管理的越精细,抵扣的税额也就越多,在提升企业经济效益的同时还给下游企业增加了抵扣额。二是促进服务外包。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在货物出入库高峰期需支出大量劳务费,大部分为临时工人费用,无法抵扣税额;“营改增”后企业的需求将促进专业劳务公司的出现,提供应税劳务,出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形成进项税额。三是推动企业改革。税收制度的变化,需要国有粮食购销企业从市场定位、财务制度、经营模式、组织管理等方面进行改革和适应,推动企业整合重组做大做强,向管理要效益,形成规模经济;推动企业从单纯的经营型向管理型提升,延伸和拉长产业链,提高企业经济效益。

(二)负面效益

1.现有的增值税可抵扣项目有限,短期增加税负。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提供的服务主要为劳动密集型,实际可用于抵扣项目主要是购进固定资产、生产材料的进项税额,但大部分企业正处于成熟期,期初的存量资产所包含的进项税额已不能抵扣,而增加固定资产的投入较大,增量较少,形成的进项税额也就较少,短期将增加税负。若无可抵扣的进项税额,按照10000元的保管费用补贴收入测算,企业“营改增”后的实际纳税额为566元,税负为5.66%,较营业税的5%提高了11%;附加税一并测算,“营改增”后的实际税负达到6.23%,较营业税及附加税的5.5%提高了13.3%。

2.保管费用补贴收入为含税收入,造成利润减少。增值税为价外税,从计税原理来,是对商品生产和流通中各环节的新增价值或商品附加值进行征税独立于价格以外。在保持保管费用补贴收入标准不变的情况下,现行的补贴收入换算成为“营改增”后的含税收入,扣除增值税后,企业实际收入会有所减少,减少企业利润。

3.财务管理要求提高,管理不善负面影响较大。一是财务核算要求提高。营业税核算较为简单,根据收入和税率就可以计算应纳税额;增值税为价外税,收入和成本均需分价格和税款明细核算,分别计算销项税额和进项税额,二者的差额才是应纳税额;同时报表信息披露、税额缴纳等操作方面也有新变化,因此“营改增”对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相对薄弱的财会力量而言将是一个挑战,若不能适应新的税收制度,将会减少企业可抵扣的进项税额,增加企业税负。二是企业核算的任务量加大。国有粮食购销企业作为市场主体,在承担政策性粮油储存业务取得保管费用补贴收入外,也有部分企业同时兼营其他业务,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及“营改增”的政策要求,仓储业等现代服务业适用6%的较低税率,若兼营不同税率的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必须分别核算不同税率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从高适用税率。三是必须重视发票的规范管理。在营业税税收制度下,企业仅仅需要开具服务行业的税务发票,现在已经不能满足税制改革的需求。改征增值税后,根据税务部门的要求,企业将分别适用增值税普通发票和增值税专用发票,两种发票不正规的使用会造成税金上缴不对应,从而使企业面临承担法律责任的不利局面;同时增值税专用发票可用于税款抵扣,相当于货币资金,因不规范管理导致专用发票的丢失、虚开等,企业不仅仅要承担经济责任(罚款等),还有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

二、对策建议

1.加强企业管理,适应税改形势。一是培养增值税意识。“营改增”对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而言属新鲜事务,企业必须尽快适应与营业税相比截然不同的增值税征收方式,从企业管理人员做起,加强宣传和普及力度,改变传统思路,培养获取增值税发票的意识,合理取得可抵扣的进项税额。二是加强企业财会人员培训。企业财会人员不仅要掌握增值税核算的专业知识,在“营改增”后准确核算会计信息,规范保管增值税发票,还要指导企业其他人员适应税改变化,配合做好企业的规范化管理工作。三是必要要注意合同流、发票流和资金流的一致性。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1995〕192号)第一条第三款的规定,纳税人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支付运输费用,所支付款项的单位,必须与开具抵扣凭证的销货单位、提供劳务的单位一致,才能够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否则不予抵扣。

2.运用纳税统筹,有效增加可抵扣额。一是在经营活动中开展纳税筹划。“营改增”后进项税额的抵扣范围由成本领域扩大到固定资产及费用领域,企业的日常成本费用支出中优先选择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具有一般纳税人资格的公司,最大限度的增加可抵扣的进项税额。实际操作中难以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加油费等小额支出可采取集中购买充值卡或先记账后结算的方式来取得专用发票。二是在固定资产购置中开展纳税筹划。合理制定固定资产购置计划。在公司运营条件允许的情况下,控制固定资产购置的时机,分期分批更新固定资产,充分利用通货膨胀、货币时间价值等因素,实现企业现金流量、投资规模与财税目标相匹配,既实现了企业的设备更新,满足企业发展需求,又可以享受进项税额抵扣,减轻企业税负。三是尽量选择一般纳税人作为供应商,对技术咨询、劳务外包等服务,选择能够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服务提供商,增加进项税额。

3.加快企业改革,提高核心竞争力。首先,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在日常经营管理中存在劳务用工等业务可以作为专业化的服务,依靠从市场购买服务来解决,既减少了人员等管理费用支出,增加了可抵扣的进项税额,又通过引入竞争机制,提高了服务质量。其次,国有粮食购销企业通过“瘦身”,改变“大而全”、“小而全”的状态,实现从单纯的经营型向管理型提升,做大规模,做强主业,延伸和拉长产业链,提高企业经济效益。同时,企业必须适应新税制需要,积极主动改革企业财务制度,全方位调整经营模式、对内管理和生产组织方式通过梳理分析用工、财务、合同、采购等事项,找出营改增后存在的涉税风险点和可能导致税负增加的环节,及时做出调整

 总之,“营改增”的目的是规避重复征税、减轻企业税负、调整经济结构,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但我们对微观视角下企业主体面临着的短期增加成本、财务水平亟需提升等具体问题也要有清醒的认识,积极深化企业改革,实施科学管理,规范财务制度,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向管理要效益,确保企业税负只减不增,经济效益稳步提升。

作者:王立成 单位:省粮食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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