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贯彻实施《新准则》和《新制度》过程中,粮食系统事业单位财会工作应把握的几个问题
作者: 来源: 发布时间:2013/9/30 浏览量:2691
为进一步规范事业单位的会计核算,提高会计信息质量,根据《会计法》、《预算法》等有关法规,财政部于2012年12月分别发布第72号令和财会[2012]22号通知,规定自
一、把握好公共财政科学化精细化管理的目标要求
围绕公共财政体制建设,自2000年以来,国库集中支付、政府收支分类、部门预算、国有资产管理等各项财政改革不断推进,相关会计核算的调整举措也相继实施。但在《新准则》出台前,事业单位会计核算还是存在着单位总账不完整;不能全面反映固定资产状况;预算、决算口径不一致等问题。这些问题与公共财政科学化、精细化的管理目标相违背,影响了会计职能的有效发挥,制肘了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和服务水平的提升。《新准则》则充分考虑了这些问题,为切实规范财会行为、加强管理和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提供了依据。因此,粮食系统的事业单位应当认真领会《新准则》和《新制度》的精神要求,进一步明确科学化、精细化的财会工作管理目标。
一是加快管理思路的转变。《新准则》和《新制度》增加了会计核算改革的有关内容,创新引入了固定资产折旧和无形资产摊销,明确规定了基建数据并入会计“大账”,着力加强财政投入资金会计核算,规范了非财政补助结转结余及其分配,突出强化资产计价和入账管理,全面完善了会计科目体系。这些新增加的和重新规范的内容既能兼顾单位财务管理需求,又能体现财政预算管理的信息要求,起到了确保财政改革政策的贯彻落实和事业单位财会业务活动绩效管理的双重效能。所以,粮食系统事业单位要充分认识《新准则》和《新制度》的内涵实质,转变管理思路,从思想上真正重视财会管理工作,特别是重视财会工作对单位建设、行业发展的重要意义。要加强对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的教育学习和宣传引导,进一步强化“预算管理和财政管理并重”的指导理念,健全管理制度、丰富管理内容,切实将财会管理纳入日常工作议程,充分发挥其辅助决策和有效控制的实际作用。
二是强化会计监管的职能。《新准则》和《新制度》针对事业单位实务中普遍存在的资产计量不清、对于接受捐赠、无偿调入资产计量口径不统一、相关资产不入账等问题重新进行了明确,进一步规定了各类资产确认计量的一般原则,即:“事业单位的资产应当按照取得是时的实际成本进行计量。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事业单位不得自行调整其账面价值。”这一规定充分体现了会计的监督职能,有利于防范账外资产、小金库等问题的发生。粮食系统事业单位在贯彻实施《新准则》和《新制度》过程中,要认识到会计监督是财会工作的重要补充,并高度重视会计监督职能的发挥,加强内部会计监管。要对本级各部门和下级单位部门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决算,自有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等进行有效地监督。同时还应突破传统思维方式,积极开展调查研究,在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下,建立健全切合实际的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体现粮食行业经济活动的特点和规律,科学合理地规范好各项财会工作。
三是加强固定资产的管理。《新准则》和《新制度》的一大亮点就是它首次引入了“固定资产折旧”,并规定了“虚提”折旧和摊销的创新性处理方法,从而对各事业单位真实反映资产的消耗水平提出了统一的要求,这就体现出了财政部门对加强资产科学化、精细化管理的决心和力度。对粮食系统事业单位来说,应加强“主人翁”意识,明晰产权归属,强化本单位固定资产的管理。要扎实做好计提折旧和合理摊销等会计基础工作,确保资产数据的真实性、适时性和完整性。应按照“统一政策、统一领导、分级管理、责任到人、物尽其用”的原则,结合行业特点和单位实际,健全固定资产管理体系,针对业务流程设置不同岗位,配备专业人员,从论证、预算、购建、验收、入库、保管、使用、调拨、维修到处置,对本单位的固定资产进行全方位、全过程管理。同时积极运用现代管理方法和信息手段,引入“条形码”技术,提高资产管理的透明度,真正做到实时监控、有的放矢,有效促进“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的资产管理理念的落实。
二、把握好会计信息全面反映受托责任履行情况的质量标准
《新准则》和《新制度》对事业单位会计信息的真实可靠性、全面性、及时性、可比性、相关性和可理解性等6个方面作出了进一步规范,这就对会计信息的质量标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笔者认为,无论规范了哪些方面、提出了哪些要求,这一质量标准都应当以是否全面反映事业单位受托责任履行情况来具体衡量。因为受新公共管理改革和财政透明度要求的影响。作为披露单位财经状况的语言——会计信息,理所应当就要以全面反映受托责任履行情况来衡量其质量标准。《新准则》的第十六条就明确指出:“事业单位提供的会计信息应当与事业单位受托责任履行情况的反映、会计信息使用者的管理、决策需要有关。”因此,粮食系统事业单位要把握好会计信息质量,把全面反映受托责任履行情况作为其财会工作的基本要求并做好以下三点:
一是明确会计核算的目标和信息使用者。《新准则》和《新制度》规定:“事业单位会计核算目标是向会计信息使用者提供该事业单位财务状况、事业成果、预算执行等有关的会计信息,反映受托责任的履行情况。”这有助于会计信息使用者进行社会管理、经济决策或绩效评价。事业单位会计信息使用者包括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举办(上级)单位、债权人、事业单位自身和其他利益相关者。结合粮食系统事业单位特点,其具体会计信息使用者从行政隶属关系上看,有行业指导部门和同级财政部门;从内部控制要求上看,有上级和同级审计部门;从资产来源上看,有财政部门、项目管理部门、有捐赠关系的企业或民间非营利性组织、有资金往来的其他组织和个人,如:贷款银行等;从负债关系上看,有财政部门、税务部门、社保基金管理部门和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作为粮食系统事业单位要围绕会计核算目标,针对不同的会计信息使用者,提供与之相关的会计信息。
二是优化完善财务会计报告的体系结构。《新准则》和《新制度》借鉴了国际惯例和企业会计改革的经验,引入了“财务会计报告”的概念。规定:“事业单位的财务会计报告包括财务报表和其他应当在财务会计报告中披露的相关信息和资料,财务报表由会计报表及附注组成,事业单位除了提供会计报表之外,还需要提供大量需要说明的信息,以满足不同会计信息使用者的要求。”这些规定基本上与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接轨,为加强信息披露以及接受审计监督提供了制度上的依据。粮食系统事业单位要遵循《新准则》和《新制度》的统一规范,不断优化完善财务会计报告制度,做好资产负债表、收入支出表、财政补助收入支出表这三大会计主表和相关的会计附表及其附注说明,并做到分期、分级、分类列示,所列数据要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和清晰。
三是有效发挥单位财经工作的助手作用。要提高会计信息质量,履行好受托责任,仅仅明确会计核算目标和信息使用者,优化财务会计报表这一信息载体是远远不够的,还要加强会计信息提供者素质的培养。《会计法》规定了会计人员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以及参与单位重大财务收支和各项决策等职能任务。粮食系统事业单位要根据《新准则》和《新制度》的要求,教育引导所属财会人员科学地当家理财,并善于捕捉市场经济信息,努力做好会计核算、风险预测、成本控制和财务分析等方面的工作,想单位之所想,急单位之所急,要充分利用好会计信息,能动地参与到单位决策管理中。同时要建立行之有效的评价激励机制,一方面规范,一方面约束,要通过合理的奖惩,打造一支忠于职守、坚持原则、遵纪守法、业务过硬的财会队伍,真正发挥出财经助手的作用。
三、把握好新旧会计制度之间衔接问题的业务处理
《新准则》和《新制度》主要规范了会计核算的业务处理,解释了各类科目的核算内容及注意事项。粮食系统事业单位在贯彻实施过程中,要按照上级统一部署,把宣传培训《新准则》和《新制度》纳入单位年度工作计划,加大对单位负责人和所属财会人员的普及型培训,不仅要增强所属财会人员对准则和制度的深入理解,更使其熟练掌握实务操作技能。为确保时间节点准确、账套衔接有序,要注意以下三个要求:
一是原账科目余额转入新账的要求。《新准则》和《新制度》新增减了部分会计科目,有首次增加核算内容的,如:“在建工程”和“累计折旧”等;有在原科目基础上细化的,如:原“借入款项”分解为“短期借款”和“长期借款”等;有对原科目进行合并设置的,如:“拨入专款”、“拨出专款”、“专款支出”合并为“非财政补助结转”等;还有新旧科目交叉的,这都增加了科目结转工作的复杂性。财会人员要严格遵循《新准则》和《新制度》的规范设置和新旧制度衔接的有关要求,从资产占有、资金来源、债权关系和科目性质的角度出发,运用合理的数据统计和甄别方法进行科目间结转,尤其是对涉及到债权债务的科目结转时要反复统计、慎之又慎。
二是相关基建数据并入新账的要求。粮食系统事业单位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单独核算基本建设投资的同时,将基建账相关数据并入单位会计“大账”。《新制度》新设置了“在建工程”科目,财会人员应在该科目下设置“基建工程”明细科目,核算由基建账并入的在建工程成本。要对基建账的科目及其余额进行认真分析,找准新账中与之对应的科目,如:原基建账中“建筑安装工程投资”、“设备投资”、“待摊投资”、“预付工程款”要与新账中“在建工程”对应;基建账中“交付使用资产”要与新账中“固定资产”对应;基建账中“基建投资借款”要与新账中“长期借款”对应;基建账中“基建拨款”科目余额中属于财政补助结转的部分,要记入新账中“财政补助结转”科目等。同时在执行《新制度》后,财会人员应至少按月根据基建账中相关科目的发生额,在单位会计“大账”中对基建业务进行会计处理。
三是财务报表等其他衔接事项要求。粮食系统事业单位要根据新账各会计科目期初余额,按照《新制度》规范编制2013年期初资产负债表,但注意在编制2013年度收入支出表、财政补助收入支出表时无需填列上年数。由于《新制度》设置了“累计折旧”科目,用以核算事业单位固定资产计提的累计折旧。财会人员应按照
(作者:徐 刚 何 娟 单位:军事经济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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