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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转基因生物知识100问(三)
作者: 来源: 发布时间:2013-10-16 浏览量:1521
46. 种植转基因抗虫水稻对生态环境有什么好处?
答:科学研究表明,种植转基因抗虫水稻和种植抗虫棉一样,对生态环境是有利的。
一是从生存竞争能力看,转基因水稻与非转基因对照水稻相比,在有性生殖特性和生殖率、花粉传播方式和传播能力、有性可交配种类和异交结实率、花粉离体生存与传播能力、落粒性和落粒率、休眠性和越冬能力、生态适应性和生物量等性状和评价指标上,均未发现明显的差异,在杂草性和入侵性方面也未发现变化。
二是从基因漂移对生态环境的影响看,根据国内外文献和对转基因水稻的试验观察,转基因水稻基因漂移的可能性及其基本规律与非转基因水稻常规品种是一致的,没有发现Bt蛋白基因漂移对农田生态和自然环境安全有不良影响。
三是从对非靶标生物和生物多样性影响看,根据室内和田间试验分析结果,没有发现转基因水稻对非靶标害虫、稻田天敌、益虫、经济昆虫有影响,也没有发现对主要昆虫种群结构和功能以及节肢动物的多样性产生不良影响。
四是从对野生稻资源保护看,我国已于1996年发布实施了《野生植物保护条例》,建立了专门的保护体系,通过原生境保护和异地保护等方式对包括野生稻在内的野生资源进行保护。中国是水稻起源中心和基因多样性中心之一,属内种间以及种内亚种和品种间的基因漂移是一个普遍的现象。转基因品种和非转基因品种的基因漂移,对种质资源保护与利用的影响和环境安全性是一样的。
47. 种植转基因抗虫水稻对野生稻资源保护有影响吗?
答:近缘物种间通过花粉传播进行遗传物质(基因)的交流,是一种普遍的自然现象,不管是转基因作物还是非转基因作物的大面积种植,都会发生近缘物种、品种间的基因漂移,基因漂移不是转基因作物特有的。我国作物杂交育种工作,均要求严格的隔离条件,以保证种子的纯度;而对于一些重要的野生资源,国家也都采取了相应的原地保护或异地保护策略。因此,转基因作物的基因漂移问题是可以控制的。同时,在自然群体中,如果没有长期的选择压力,一些引入的低频率外来基因或性状,会在群体中逐渐消失,这是群体遗传学的基本知识,换句话说,即使偶然发生了转基因向相关物种的漂移,这些外源基因也会逐渐从自然物种中消失。
第四章 知识产权保护
48. 国际知识产权保护是否会制约我国生物技术产业的发展?
答:国际上专利的保护期限一般为20年,过了保护期的专利技术就成了通用技术。例如汽车,我们借鉴了国外许多过期的专利技术。我国发展农业生物技术一方面要借鉴国外的经验,也要适当引进、消化、吸收国外的先进技术,增强我国的自主创新能力。
49. 我国的转基因技术研究与应用在知识产权方面取得哪些突出成绩?
答:经过20多年的发展和积累,我国已经初步建成了世界上为数不多的,包括功能基因克隆、遗传转化、品种选育、安全评价、产品开发、应用推广等各环节在内的转基因育种科技创新和产业发展体系,转基因作物研究开发的整体水平已领先于发展中国家。目前在转基因技术的研究与应用方面积累大量的知识产权,构建了水稻等作物染色体片段导入系文库和突变体文库,克隆了一批抗虫、抗病、耐除草剂、抗逆、优质、高产、养分高效利用等重要性状基因,并开展了育种价值评估,筛选出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和重要育种价值的功能基因46个。截至2010年年底,在农业基因工程领域,我国受理相关专利申请2万余件,国内申请量占57%。在酶工程、微生物发酵工程等领域,我国受理相关专利申请3万余件,国内申请量占72%。
50. 我国在Bt抗虫基因方面取得了哪些知识产权?推广应用状况如何?
答:抗虫Bt基因是目前全球转基因作物中应用最为广泛的功能基因之一,在全球共有相关专利超过500项,其中中国申请占10%左右。其中,中国农业科学院生物技术研究所申请的“携带编码杀虫蛋白质融合基因的表达载体及其转基因植物”、“两种编码杀虫蛋白质基因和双价融合表达载体及其应用”等专利是我国转基因抗虫棉的核心技术,获得了国际知识产权组织(WIPO)金奖。我国已利用这些抗虫Bt专利技术培育出100多个抗虫棉新品种。据统计,我国目前转基因抗虫棉的种植面积已占全国棉花种植面积的70%,是国内种植面积最大的转基因作物。其中,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抗虫棉占93%以上。中国农业科学院最近又培育出一批国际领先的抗虫基因三系杂交棉。国产转基因抗虫棉品种除了性能与国外抗虫棉相当外,还普遍比其增产10%以上,杂交抗虫棉则增产20%以上。
2009年,我国发放的含有抗虫cry1Ab/cry
51. 我国在抗(耐)除草剂EPSPS基因方面取得哪些知识产权?
答:抗草甘膦转基因作物是全球播种面积最大的转基因作物,其最常见的功能基因是EPSPS(5-烯醇丙酮莽草酸-3-磷酸合酶)基因。EPSPS基因在50多个国家和地区被授予140多件专利,其中中国申请的专利超过30件(14件专利已获得授权),位于美国、法国之后。例如,中国农业科学院生物技术研究所在EPSPS基因技术方面拥有9件EPSPS基因专利,其中2件还申请了外国专利(美国、欧洲)。
52. 我国转基因水稻的知识产权情况如何?
答:我国的转基因水稻研究一直处于世界领先水平。21世纪以来,我国科学家相继完成了一系列水稻品种基因组“精细图”的测序及序列分析,水稻功能基因组研究进入了国际领先行列,建立了较完整的功能基因组研究的技术平台,克隆出了一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基因,为我国转基因水稻的进一步发展注入了强大动力。同时,我国科学家还培育了占世界1/2以上的转基因水稻材料,用于水稻转化的目的基因达50多个,性状涉及抗逆、品质、生物反应器、高产等。这些技术储备为我国转基因水稻产业化,夯实了知识产权支撑。
从对世界范围内转基因水稻及相关专利的检索结果看,日、中、美三国是水稻基因及相关专利的申请大国,1989—2008年,日本和中国已经超过美国,在转基因水稻技术领域取得优势地位。尤其是中国,在2000年之后,水稻基因和转基因技术专利申请量,呈逐年上升趋势。近10年的专利申请总量和年申请量,均远远高于美、日等国。截至2010年年底,我国共受理水稻植物新品种权申请2 284件,授权 1 148 件,其中仅有8件来自国外。国内目前推广种植的水稻绝大部分都是国产品种。截至2010年年底,我国共受理水稻育种方法的发明专利申请308件,其中仅有7件来自国外。中国在转基因水稻的专利布局上,已经有自己独特的技术优势,完全有能力在转基因水稻产业化中,通过自主创新的知识产权,形成核心竞争力。
53. 转基因抗虫水稻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吗?
答:含有cry1Ab/cry
转基因抗虫水稻“Bt汕优
54. 转基因植酸酶玉米“BVLA430101”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吗?
答:转基因植酸酶玉米“BVLA430101”是中国农业科学院自主研发的,所用的植酸酶基因克隆自黑曲霉,已于1997年获得我国专利授权。将植酸酶基因加上胚特异表达的启动子转入玉米籽粒的转基因方法已于2006年获得专利授权(专利名称:一种表达植酸酶的转基因植物制备方法)。因此,转基因植酸酶玉米是一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转基因技术应用成果。
55. 转基因品种可以申请新品种权保护吗?
答: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对基因、DNA片段和相关方法等进行保护。《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对植物新品种(包括转基因品种)品种权予以保护。
《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第六条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品种权所有人许可,不得为商业目的生产或销售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不得为商业目的将该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重复使用于生产另一品种的繁殖材料。”植物新品种权是一种类似专利权的排他权,保护的是品种权人利用授权品种及其繁殖材料的商业活动。由于繁殖材料包括细胞、组织、器官、幼苗和成年植株,因此品种权可对植物新品种进行全方位的法律保护。该条例还规定,“申请品种权的植物新品种应当属于国家植物品种保护名录中列举的植物的属或者种。植物品种保护名录由审批机关确定和公布。”
56. 我国转基因技术的研究与应用应如何利用现有的知识产权保护规则?
答: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作为一项激励技术创新和进步的重要规则已为世界各国所普遍承认。在经济全球化的今天,知识产权保护规则已经成为世界各国必须遵守的国际竞争规则。我国进行转基因技术的研究和应用也不例外,除了要遵守相关的知识产权保护规则外,还必须充分利用知识产权保护规则的特点为我国转基因技术的发展和进步服务。
首先,我国进行转基因技术的研究和应用必须尊重已有的知识产权。在转基因技术的研究与应用中,如涉及他人的知识产权,一定要获得权利人的许可,方可加以商业性利用。如果是一项必须应用的专利技术或者是植物新品种权,经与权利人协商并愿意支付合理许可费后,仍不允许的,可以考虑通过向国家专利局或农业部植物新品种保护办公室提出强制许可的方式进行解决。
其次,要充分利用知识产权保护规则为我国转基因技术的研究与应用服务。尽管知识产权具有排他性和垄断性,但就特定的知识产权来说,具有地域性和期限性。也就是说,对于那些没有在中国申请专利保护的或者在中国已经过了专利保护期限,或者专利权人因各种原因放弃专利权的转基因技术及其产品,即使相关知识产权人在其他国家已经申请了专利保护,这些转基因技术及产品在中国领域中仍然属于公有领域,人人可以自由利用,而不会构成侵权。但如果在中国利用相关技术制造的这些产品,需要出口到其他国家的话,就必须考虑该国的法律规定了。
再次,要充分利用各国专利信息公开的特点,了解与转基因技术有关的前沿技术信息。通过专利文献,我们可以详细掌握相关发明的技术步骤和权利保护范围。一方面,可以通过这些专利文献反映的信息掌握当前相关技术的前沿动态,以此作为发展转基因技术的科研基础,另一方面,可以通过这些信息分析已有技术的专利布局,避免自己的转基因技术的研究落入已有的专利范围。
最后,要充分准备相关证据,善于对相关专利提起无效程序。尽管一项技术或产品发明想要获得专利保护,就必须经过实质审查,但专利权仍然是一项被推定的权利。一旦发现某项转基因技术缺乏相应的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或者没有达到相应的充分披露要求,即可以向相应国家的专利复审机构提起专利无效的请求。一项专利被宣告无效后,受其保护的技术信息或产品,即进入共有状态,人人可以利用。在国外的专利司法实践中,专利权的无效宣告是非常重要的。在美国的司法实践中,约有40%的专利权被法院宣告为无效,而欧洲专利局所授予的专利权(指定国为德国的部分),在德国的司法实践中,约有1/3被宣告无效,约有1/3被要求修改保护范围,约有1/3被维持有效。
第五章 我国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
57. 为什么要进行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
答:一是转基因技术和产业发展的需要。生物安全和生物技术相伴而生,生物技术的发展对安全管理提出更高要求,2010年转基因作物种植面积达1.48亿公顷比1996年增长86倍,一些新基因、新性状、新方法、新产品不断出现,例如,耐寒、提高养分利用率转基因作物,复合性状转基因作物等;安全管理也是我国转基因生物新品种培育重大专项实施的保障。2008年,转基因生物新品种培育科技重大专项立项,2010 年,中央一号文件宣布“继续实施转基因生物新品种培育科技重大专项,抓紧开发具有重要应用价值和自主知识产权的功能基因和生物新品种,在科学评估、依法管理基础上,推进转基因新品种产业化”。
二是转基因风险的特点与公众认知的要求。转基因生物风险是世界范围热议焦点,目前难以证“实”,难以证“伪”,而且改造生物的作用被少数科学家和电影导演夸大,甚至神化,公众对潜在风险产生恐惧。因此政府必须加强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积极应对转基因技术存在的潜在风险,回应公众的关注,保证国际贸易顺利进行。
58. 我国的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是否与国际接轨?
答:我国政府十分重视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工作,已经形成了一整套适合我国国情并与国际惯例相衔接的法律法规、技术规程和管理体系,依法实施安全管理取得显著成效。一是建立健全配套规章,依法实施监督管理。1996年,农业部发布了《农业生物基因工程安全管理实施办法》。2001年,国务院颁布了《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对在中国境内从事的农业转基因生物研究、试验、生产、加工、经营和进出口等活动进行全过程安全管理。《条例》颁布实施后,农业部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先后制定了5个配套规章,发布了转基因生物标识目录,建立了研究、试验、生产、加工、经营、进口许可审批和标识管理制度。二是加强技术体系建设,为安全监管提供有力的技术支撑。农业部组建了国家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委员会、全国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建设了一批环境和食用安全检测机构,其中35个已通过国家计量认证和农业部审查认可。借助转基因生物新品种培育重大科技专项的实施,大力组织开展转基因生物分子特征、环境安全和食用安全性研究,研制检测技术标准,组织安全评价,不断提高技术支撑能力。截至2009年年底,农业部已发布了62项转基因生物安全技术标准,保障了依法行政的技术需求。三是科学规范开展安全评价和环境监测,保障转基因生物环境和食用安全。国家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委员会按照条例、安全评价办法和评价指南的要求,遵循科学、个案、熟悉和逐步的原则,参考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联合国粮农组织、世界卫生组织、经济合作组织等制定的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指南,科学规范开展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工作。在安全评价合格的基础上,农业部批准发放了转基因棉花、转基因番茄、转基因矮牵牛、转基因甜椒和转基因番木瓜等植物的生产应用安全证书,以及转基因大豆、转基因玉米、转基因棉花和油菜等进口安全证书。与此同时,组织开展转基因抗虫棉等作物生态环境长期风险监测,保障转基因生物产业健康可持续发展。四是加强行政监督管理,确保各项活动有序进行。《条例》实施以来,各级农业行政管理部门不断健全管理规章,改善管理条件,切实加强田间试验、品种审定、种子生产经营和产品标识等环节的行政执法监管,确保各项活动有序进行。大力开展法规培训和科普宣传,努力提高研发者、经营者和管理者的安全意识和管理水平。
59. 我国有哪些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制度?
答:2001年,国务院颁布实施了《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依据《条例》,有关部门先后制定了5个办法:《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管理办法》、《农业转基因生物进口安全管理办法》、《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管理办法》、《农业转基因生物加工审批办法》、《进出境转基因产品检验检疫管理办法》,规范了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进口安全管理、标识管理、加工审批、产品进出境检验检疫工作。法规确立了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制度、生产许可制度、加工许可制度、经营许可制度、进口管理制度、标识制度等。已发布实施了技术检测国家标准80余项,制定了转基因植物、动物用微生物安全评价指南和转基因作物田间试验安全检查指南等,形成了一整套适合我国国情并与国际接轨的法律法规、技术规程和管理体系,为我国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提供了法制保障。
60. 我国转基因生物安全行政管理体系是如何构建的?
答:根据《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 国务院建立了由农业、科技、卫生、商务、环境保护、检验检疫等部门组成的部际联席会议负责研究、协调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农业部作为负责全国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监督管理的牵头部门和主管部门,成立了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办公室负责全国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监管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
61. 我国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技术支撑体系主要包括哪些内容?
答:我国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技术支撑体系主要包括安全评价体系、检测体系和标准体系。
(1)安全评价体系 农业部按照《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组建了国家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委员会(以下简称安委会),负责农业转基因生物的安全评价工作,为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提供技术咨询。安委会委员由从事农业转基因生物研究、生产、加工、检验检疫、卫生、环境保护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每届任期3年。安委会委员由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部际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推荐,农业部聘任组建。自《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实施以来,农业部已相继组建了3届安委会。
(2)检测体系 根据《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管理办法》规定,检测机构的职责任务:一是为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和评价提供技术服务;二是承担农业部或申请人委托的农业转基因生物定性定量检验、鉴定和复查任务;三是出具检测报告,作出科学判断;四是研究检测技术与方法,承担或参与评价标准和技术法规的制订和修订工作。已有37个通过认证获得检测机构的资质。
(3)标准体系 全国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标委会)由国家标准化管理技术委员会依法批准成立。标委会主要负责转基因植物、动物、微生物及其产品的研究、试验、生产、加工、经营、进出口及与安全管理方面相关的国家标准制修订工作,对口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CAC)的政府间特设生物技术食品工作组等技术组织与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有关的标准制定工作。现有委员41名。已编制完成《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标准化体系规划》,研制的81项转基因标准已发布实施。
62. 我国对转基因生物安全是如何监管的?
答:按照国务院制定的《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加强源头监管,加大执法监管力度,严格控制区域试验和生产性试验条件,加强对品种审定、生产、加工、经营等环节的监管。加强对农产品、种子的例行监测和监督抽查,严厉打击和惩处违法违规行为。加强品种审定区域试验、种子生产经营、商业化生产管理、标识等监督管理,杜绝非法生产经营转基因农作物种子和产品的行为。
63. 我国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程序是什么?
答:《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及配套规章规定,我国对农业转基因生物实行分级分阶段安全评价制度,国家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委员会负责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工作。安全评价按照实验研究、中间试验、环境释放、生产性试验和申请安全证书5个阶段进行。
以“华恢1号”和“Bt汕优
转植酸酶基因玉米“BVLA430101”评价程序同上述水稻评价程序一致,经过6年的严格评价过程,于2009年依法批准发放了转植酸酶基因玉米“BVLA430101”的生产应用安全证书。
64. 获得生产应用安全证书后还要遵循哪些规定?
答:在管理程序上,获得生产应用安全证书后,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的要求,获得品种审定证书、生产许可证和经营许可证,才能进入商业化种植。
在安全管理方面,从事农业转基因生物生产和加工的单位和个人以及进口的单位,应当按照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规定的规模、范围、时限和安全控制措施等要求,履行相关义务。
65. 我国转基因生物进口安全管理分为哪几类?
答:依据《条例》及配套规章,农业部对进口农业转基因生物按照用途分三类进行管理:一是用于研究和试验的农业转基因生物,二是用于生产的农业转基因生物,三是用做加工原料的农业转基因生物。进口用做加工原料的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申请程序包括两个环节:一是境外研发商向农业部申请安全证书,经我国第三方检测机构在中国境内检测,并经国家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委员会评审合格的,由农业部批准发放进口用做加工原料安全证书。二是境外贸易商凭研发商获得的安全证书等资料,向农业部申请每批次进口安全证书,农业部批准后发放每批次进口安全证书。
66. 引进用于研究和试验的转基因生物的程序是什么?
答:引进国外农业转基因生物用于实验研究、中间试验、环境释放或生产性试验的,引进单位应当向农业部提出申请。办理程序如下:
(1)材料受理 农业部行政审批综合办公室受理申请人报送的《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登记表》(用于研究、试验和生产)及其相关材料,并进行初审。
(2)项目审查 农业部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办公室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
(3)办理批件 农业部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办公室根据审查意见提出审批方案,报经部长审批后办理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审批书、农业转基因生物入境材料审批书。
(4)批件发放 农业部行政审批综合办公室发放上述两个批件。
申请人凭农业转基因生物入境材料审批书依法向农业部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办理后续相关进口手续。
67. 进口用于生产的转基因生物的程序是什么?
答:境外公司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转基因植物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和利用农业转基因生物生产的或者含有农业转基因生物成分的植物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农药、兽药、肥料和添加剂等拟用于生产应用的,首先应当向农业部提出中间试验申请,经审批同意,试验材料方可入境,并依次经过中间试验、环境释放、生产性试验3个试验阶段。每个试验阶段的办理程序如下:
(1)材料受理 农业部行政审批综合办公室受理申请人报送的《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登记表》(用于研究、试验和生产)及其相关材料,并进行初审。
(2)项目审查 农业部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办公室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组织专家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
(3)办理批件 农业部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办公室根据审查意见提出审批方案,报经部长审批后办理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审批书和农业转基因生物入境材料审批书。
(4)批件发放 农业部行政审批综合办公室发放上述两个批件。
申请人凭农业转基因生物入境材料审批书依法向农业部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办理后续相关进口手续。
境外公司完成生产性试验,向农业部申请领取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办理程序同上。
境外公司凭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生产应用),依照有关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农药、兽药、肥料和添加剂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相应的审定、登记或者评价、审批手续。
68. 进口用做加工原料的转基因生物的程序是什么?
答:境外公司首次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农业转基因生物用做加工原料的,境外研发单位应当向农业部申请领取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进口)。办理程序如下:
(1)材料受理 农业部行政审批综合办公室受理申报单位报送的《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申报书》及其相关材料,并进行初审。
(2)项目审查 农业部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办公室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组织专家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
(3)发放材料入境审批书 农业部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办公室根据审查意见提出审批方案,报经部长审批后办理农业转基因生物材料入境审批书。
(4)材料进口 境外研发单位凭农业转基因生物材料入境审批书向农业部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办理进口试验材料的相关手续,并完成试验材料进口工作。
(5)专业检测 农业部委托农业转基因生物技术检测机构进行环境和食用安全检测,并出具检测报告。
(6)专家评审 农业部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办公室组织国家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委员会对申请材料和检测报告进行评审。
(7)办理批件 农业部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办公室根据评审结果提出审批方案,报经部长审批后办理批件。
境外研发单位在申请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进口)获得批准后,境外贸易商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转基因生物,应当向农业部提出申请领取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进口)。办理程序如下:
第一步,材料受理。农业部行政审批综合办公室受理申请人报送的《农业转基因生物进口安全管理登记表》(用做加工原料)及其相关材料,并进行初审。
第二步,专家评审。农业部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办公室组织专家组对申请材料进行评审。
第三步,办理批件。农业部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办公室根据审查意见提出审批方案,报经部长审批后办理批件。
境外公司应当凭农业部颁发的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依法向有关部门办理相关手续。进口用做加工原料的农业转基因生物如果具有生命活力,应当建立进口档案,载明其来源、贮存、运输等内容,并采取与农业转基因生物相适应的安全控制措施,确保农业转基因生物不进入环境,不改变用途。
69. 我国目前规定对哪些转基因产品进行标识?
答:《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八条规定,“国家对农业转基因生物实行标识制度。实施标识管理的农业转基因生物目录,由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商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调整并公布。”第二十八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列入农业转基因生物目录的农业转基因生物,应当有明显的标识。列入农业转基因生物目录的农业转基因生物,由生产、分装单位和个人负责标识;未标识的,不得销售。经营单位和个人在进货时,应当对货物和标识进行核对。经营单位和个人拆开原包装进行销售的,应当重新标识。”
《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管理办法》确定了实施标识管理的农业转基因生物目录:
①大豆种子、大豆、大豆粉、大豆油、豆粕。
②玉米种子、玉米、玉米油、玉米粉(含税号为11022000、 11031300、11042300的玉米粉)。
③油菜种子、油菜籽、油菜籽油、油菜籽粕。
④棉花种子。
⑤番茄种子、鲜番茄、番茄酱。
70. 我国转基因产品的标识方法有哪些?
答:根据《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管理办法》规定,我国转基因产品的标识方法如下:
转基因动植物(含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和微生物,转基因动植物、微生物产品,含有转基因动植物、微生物或者其产品成分的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农药、兽药、肥料和添加剂等产品,直接标注“转基因××”。
转基因农产品的直接加工品,标注为“转基因××加工品(制成品)”或者“加工原料为转基因××”。
用农业转基因生物或用含有农业转基因生物成分的产品加工制成的产品,但最终销售产品中已不再含有或检测不出转基因成分的产品,标注为“本产品为转基因××加工制成,但本产品中已不再含有转基因成分”或者标注为“本产品加工原料中有转基因××,但本产品中已不再含有转基因成分”。
难以用包装物或标签对农业转基因生物进行标识时,可采用下列方式标注:
难以在每个销售产品上标识的快餐业和零售业中的农业转基因生物,可以在产品展销(示)柜(台)上进行标识,也可以在价签上进行标识或者设立标识板(牌)进行标识。
销售无包装和标签的农业转基因生物时,可以采取设立标识板(牌)的方式进行标识。
装在运输容器内的农业转基因生物不经包装直接销售时,销售现场可以在容器上进行标识,也可以设立标识板(牌)进行标识。
销售无包装和标签的农业转基因生物,难以用标识板(牌)进行标注时,销售者应当以适当的方式声明。
进口无包装和标签的农业转基因生物,难以用标识板(牌)进行标注时,应当在报检(关)单上注明。
有特殊销售范围要求的农业转基因生物,还应当明确标注销售的范围,可标注为“仅限于××销售(生产、加工、使用)”。
同时要求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应当醒目,并和产品的包装、标签同时设计和印制,使用规范的中文汉字进行标注。难以在原有包装、标签上标注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的,可采用在原有包装、标签的基础上附加转基因生物标识的办法进行标注,但附加标识应当牢固、持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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