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解读
安徽省经纪人管理暂行办法(2004年8月10日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175号公布)
作者: 来源: 发布时间:2012-9-3 浏览量:1788
第一条 为确立经纪人法律地位,保护经纪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规范经纪行为,促进经纪业健康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经纪人是指在经济活动中,为促成他人交易而从事居间、行纪或者代理等经纪业务,并收取佣金的单位和个人。
第四条 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对经纪人的经纪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第五条 经纪活动应当遵循公平、自愿、平等互利、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十二条 经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采取欺诈手段促成交易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退还佣金,并可处以佣金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
第十三条 经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给当事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