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设机构
安徽省粮食行业协会粮油质检研究分会工作条例
发布时间:2021-05-31 浏览量:1912
安徽省粮食行业协会粮油质检研究分会工作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安徽省粮食行业协会质检研究分会(以下简称“分会”)是依法成立的从事粮油标准质量研究和检验检测工作的非盈利性、学术性的省级社会团体,团体会员以省内粮油质检机构为主。
第三条 分会的宗旨是:加强粮油标准质量研究和检测检验专业人员的交流、促进技术水平提高,更好的为粮食行业服务。
第四条 分会是安徽省粮食行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的分支机构,接受协会领导,遵守协会章程,维护协会利益。
第五条 本分会的会址设在合肥市潜山路432号。
第二章 职责范围
1、组织开展粮油质量检验技术研究,完善粮油质量检验技术体系,提高行业技术水平,为国家和我省粮食质量安全服务。
2、组织开展粮油及其检验技术方面的标准、规范、规程的研究,提高粮油标准的制修订及其检验方法标准水平。
3、收集有关粮油检验技术资料。
4、跟踪国内外检验技术发展,研究粮油检验技术发展方向,向政府相关部门提出粮油检验发展规划、规章制度、法律法规等方面的建议。承担政府有关部门委托的有关粮油检验技术发展的各项任务。
5、及时向会员传达国家粮油质量的方针政策,宣贯粮油及其检验技术的最新标准。
6、加强与国内外同行的学术交流,为会员提供信息咨询服务,组织开展各项与国外有关机构、团体的交流考察活动。
7、组织开展粮油检验技术培训,参与“安徽好粮油”产品遴选等评审检测工作。
第三章 会员
第八条 会员的单位名称、法人代表、通讯地址、电话、传真、联系人等发生变更时,应及时通知分会秘书处。
第九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有获得分会各种服务的权利。
(三)对分会工作有建议权、批评权和监督权。
(四)有按照规定程序退会的自由。
第十条 会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协会章程及分会工作条例等有关规定,执行分会决议。
(二)维护行业共同利益和分会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分会委托的事项,积极参加分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四)定期向分会提供本单位的基本情况。
(五)定期向协会缴纳会费。
第十一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退会或视为自动退会:
(一)停止经营或宣告破产的。
(二)无故两年以上不参加分会组织的任何活动的。
(三)不履行分会义务的。
第十二条 会员自愿提出退会,应书面通知分会,交回会员证书。
第十三条 会员有侵害行业利益、诋毁分会声誉或严重违法行为的,经分会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撤销会员资格并公告。
第四章 组织机构
(一)制定和修改工作条例。
(二)选举和罢免分会理事。
(三)审议分会理事会的工作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分会设立理事会。理事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四条第一、三、五项的职权,对全体会员负责。理事人数不超过会员人数的l/3。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理事原则上由理事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担任,也可以由法定代表人指定的负责人担任。如法定代表人变更,由理事单位重新指定。
第十七条 理事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分会理事长、副理事长,根据理事长提名,聘任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五)经省协会批准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制定内部规章制度。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情况特殊下也可采用网络形式召开。
第十九条 分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每届任期五年,其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二届,并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质检研究行业内有较大影响力。
(三)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岁。
(四)分会秘书长为兼职。
第二十条 分会理事长的职责是: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理事长办公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执行情况。
(三)向理事会提出秘书长候选人的建议。(四)决定副秘书长的聘任。
(五)代表分会签署有关文件。
第二十一条 分会秘书长在理事长的领导下负责主持秘书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第五章 经费及管理
(一)省协会在会费收入中安排分会使用部分。
(二)分会办事机构所在单位提供的经费支持。
(三)捐赠、资助中留归分会使用部分。
(四)在规定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其它合法收入。
第二十三条 分会经费使用必须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法规和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和私分。分会不设立银行账号,财务管理依据《安徽省粮食行业协会财务管理制度》之规定,并接受协会的监督管理和审计。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条例的解释权属分会理事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