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设机构
安徽省粮食行业协会粮油加工机械分会工作条例
发布时间:2017-12-18 浏览量:2469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安徽省粮食行业协会粮油加工机械分会(以下简称粮机分会)是由全省从事粮油加工机械及零部件产品制造、科研等单位自愿组成的全省性、非盈利性的子行业组织,是安徽省粮食行业协会(以下简称行业协会)下设的分支机构,接受行业协会的领导和管理。
第二条 粮机分会遵守《安徽省粮食行业协会章程》,按照章程所规定的宗旨、任务和业务范围,在协会授权的范围内开展工作。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三条 粮机分会应根据行业协会《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结合粮油加工机械行业的具体情况开展活动。粮机分会的业务范围如下:
(一)对粮油加工机械行业和企业的发展情况进行调查研究,组织经验交流;向行业协会和有关部门反映行业发展情况和企业的意见、建议;
(二)协助主管部门组织行业标准的制、修订工作;开展标准的宣贯和培训工作;
(三)收集并向国家有关部门反映粮油加工机械行业的产品质量信息、协助会员宣传推介名牌产品;
(四)开展粮油加工机械行业技术交流与培训活动,组织会员参加国内外、省内外技术、产品专业展览等活动;
(五)接受各级政府委托,组织开展粮油加工机械行业统计、市场调查及经济运行分析;
(六)组织制定粮油加工机械行业的行规行约,负责行业诚信体系建设;
(七)受会员单位及有关单位委托进行各种咨询和服务工作;
(八)接受政府有关部门和行业协会委托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会员
第四条 经行业协会授权,粮机分会可以在全省发展会员,所发展的会员视同省协会会员。会员入会条件、入会程序、退会程序、权利、义务等均按协会章程及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 会员的单位名称、法人代表、通讯地址、电话、传真、联系人等发生变更时,应及时通知分会秘书处。
第六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有获得分会各种服务的权利。
(三)对分会工作有建议权、批评权和监督权。
(四)有按照规定程序退会的自由。
第七条 会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安徽省粮食行业协会章程及分会工作条例等有关规定,执行分会决议;
(二)维护行业共同利益和分会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分会委托的事项,积极参加分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四)定期向分会提供本单位的基本生产、经营情况。
第八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退会或视为自动退会:
(一)停止生产经营或宣告破产的;
(二)无故两年以上不参加分会组织的任何活动的;
(三)不履行分会义务的。
第九条 会员自愿提出退会,应书面通知分会,交回会员证书。
第十条 会员有侵害行业利益、诋毁分会声誉或严重违法行为的,经分会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撤销会员资格并公告。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一条 分会定期召开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工作条例;
(二)选举和罢免分会理事;
(三)审议分会理事会的工作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二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三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理事原则上由理事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担任,也可以由法定代表人指定的负责人担任。如法定代表人变更,由理事单位重新指定。
第十四条 理事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分会理事长、副理事长,根据理事长提名,聘任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五)经省协会批准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制定内部规章制度;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十六条 分会设立理事会。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四条第一、三、五、六、七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理事人数不超过会员人数的l/3。
第十七条 分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每届任期五年,其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二届,并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粮油加工机械行业内有较大影响;
(三)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岁;
(四)分会秘书长为兼职。
第十八条 分会理事长的职责是: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理事长办公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执行情况;
(三)向理事会提出秘书长候选人的建议;
(四)决定副秘书长的聘任;
(五)代表分会签署有关文件。
第十九条 分会秘书长在理事长的领导下负责主持秘书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第五章 经费及管理
第二十条 粮机分会的经费来源:
(一)省协会在会费收入中安排分会使用部分;
(二)分会办事机构所在单位提供的经费支持;
(三)捐赠、资助中留归粮机分会使用部分;
(四)在规定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其它合法收入。
第二十一条 分会经费使用必须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法规和制度,任何单位何个人不得侵占、挪用和私分。分会不设立银行账号,财务管理依据《安徽省粮食行业协会财务管理制度》之规定,并接受行业协会的监督管理和审计。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条例经粮机分会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并经省粮食行业协会批准后生效。修改亦同。
第二十三条 本条例的解释权属粮机分会理事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