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农业实践探索孕育发展中国特色经济学

作者: 来源: 发布时间:2016-8-26 浏览量:1269

时代是思想之母,实践是理论之源。习近平同志在哲学社会科学工作座谈会上的讲话,提出了加快构建中国特色哲学社会科学的要求。回望我市农业自新中国成立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它所揭示的新特点、新规律、新内涵,经过提炼和总结,就是一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学。这是一部根植于广袤大地、反映农民意愿、适应现代农业发展的经济学。它内容充实、丰富多彩,体现了习总书记一系列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为经济学的孕育发展、完善升华提供了思想理论基础。习总书记指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学只能在实践中丰富和发展,又要经受实践的检验,进而指导实践。这些重要论述表明,我市现代农业的改革发展实践既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学提供了丰富的经验和依据,又要求其坚持新的实践、新的探索、新的创新,进一步奏响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学的华彩乐章。

 

农村土地实行“三权分置”,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学的孕育发展厚植基础优势

 

道路决定命运。土地始终与江山社稷和民生福祉息息相关,始终与农业发展和农村稳定紧密相连。土地制度是农村改革的基础所在,土地问题是世代农民的情缘所系。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市同全国一样,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大体经历了三个阶段:土地改革时期,耕者有其田,土地均分,是私有私营;人民公社时期,土地归大堆,集体统一经营,是公有公营;改革开放以来,土地归集体所有,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是公有私营。实践证明,脚下的这条路走对了。它符合中国国情、民情和农情,符合生产关系一定要适应生产力水平的客观规律,是对科学社会主义的丰富和发展,是一条具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金光大道。我国人多地少是最大的国情,作为社会主义国家,不可能实行土地私有制,只有土地集体所有才是最佳选择。集体所有与家庭经营,其实际就是农民与土地之间的关系。在大包干责任制基础上形成的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成为我国农村基本经营制度,是党的农村政策重要基石。习总书记强调,深化农村改革,最大的政策就是必须坚持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坚持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坚持家庭经营基础性地位,坚持稳定土地承包关系,真正让农民吃上“定心丸”。这四个坚持表明,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思路方向更加清晰。

 

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在所有权与承包权“二权分置”的基础上,又将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实行“三权分置”。“三权分置”进一步明晰了土地产权归属关系,将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到村,农民土地承包权、开荒地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等权属确权到户,土地经营权流转给经营主体,并颁发相应证书,使农民权利得到法律保护。所有权归集体,不允许自由买卖、随意占用,就能避免土地的兼并,出现两极分化。承包权归农户,使农户对承包地拥有法人财产权和用益物权,就可以获得土地转包收入即财产性收入。承包权有了交换价值,进城农民转让承包权的积极性就会提高。放活经营权,鼓励种粮大户、家庭农场、农业公司、合作社等扩大土地经营规模,最大限度地提高劳动生产率。习总书记指出,“三权分置”有利于更好地坚持集体对土地的所有权,更好地保障农户对土地的承包权,更好地用活土地经营权。这样一来,就可以让农民有资源支配、有资产经营、有资格入市,从而成为完整的利益主体、责任主体、市场主体,充分体现出农民的主体地位。同时,有利于释放农民的积极性、创造性和先进性,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进程中,让土地焕发活力、让财富造福农民、让农村繁荣富强。现代农业的实践和发展,培育和造就了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经济学。这条路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60多年来的持续探索中走出来的,是在改革开放30多年来亿万农民的伟大实践中走出来的,具有深厚的历史渊源和广泛的现实基础。农村土地制度实行“三权分置”,不仅顺应农民意愿,契合时代变化,而且是对科学社会主义学说基本内容的丰富发展和创新。展示出特色社会主义经济学的强大生命力,揭示出当代马克思主义中国化、时代化、大众化的鲜明特征。

 

培育农业新型经营主体,为中国特色经济学的成长壮大营造组织架构。

 

如果说农村土地制度实现“三权分置”奠定了中国特色经济学的实践底色,那么,破茧化蝶的农村新型经营主体就是这部经济学的组织架构。今年,中央一号文件明确指出,坚持以农户家庭经营为基础,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新型农业服务主体成为建设现代农业的骨干力量,充分发挥多种形式适度规模经营在农业机械和科技成果应用、绿色发展、市场开拓等方面的引领功能。这就表明,要实现“保供增收惠民生,改革创新添活力”的奋斗目标,就必须依托新型主体,厚植农业农村发展优势,释放生产要素内在潜能。农民合作组织具有带动农户、组织大户、对接企业、联结市场的功能,好似一艘航船乘载着农户驶向市场经济的汪洋大海,犹如一座大山托举起农民奔向现代农业的宏伟目标,这已成为带领农民进入市场的基本主体,发展农村集体经济的新型实体,创新农村社会管理的有效载体。它一路走来,破误区、解疑虑、抓改革、促创新,正确处理和把握分散与规模、农户与市场的辩证关系。在实践上有探索,在理论上有突破。

 

第一,正确认识和把握规模经营与家庭经营的关系,稳步推进土地经营权向新型合作组织聚集。发展现代农业,关键在于规模经营,而规模经营的关键在于经营体制的创新。对于规模经营曾有人产生过误判,认为家庭经营已经过时了,不能适应现代农业的发展。把规模经营看成是对家庭经营的否定。其实质,农业以家庭经营为基础,是农业生产规律和自然规律决定的。家庭经营加上社会化服务,能够容纳不同层次的农业生产力,既适应传统农业,又适应现代农业,不存在发展现代农业就要否定家庭经营的主体地位。农业经营体制的创新是家庭经营的自身要求和自然顺延,是生产关系的自我调节、自我完善,也是经营理念的全面创新。这种体制创新旨在把分散的农户联合起来,在合作组织的框架下进行新的“整合”,不仅不是替代或排斥农业家庭经营,而且是对家庭经营的稳定和巩固,二者之间的关系是辩证统一的,必须牢固树立家庭经营长久不变的思想,同时,实现农业规模化、集约化、专业化经营。

 

第二、正确认识和把握农户与市场的关系,强化农民合作组织的纽带和桥梁作用。30年前废除一大二公的人民公社,推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把集体的土地承包到户,实行双层经营,实现了农村改革的“第一个飞跃”。随着生产力水平的不断提升,超小规模的家庭经营显露出两重性:一方面,确立了家庭经营的主体地位,充分释放出以家庭为单位的潜能和优势,有效地推动农村生产力的发展;另一方面,家庭经营管理分散、规模狭小,带有小生产的色彩,存在着组织化水平低、市场化程度差的问题,制约了农业的现代化进程,需要适时适宜适度地创新农业农村经营组织,实现农村改革的“第二个飞跃”。我市早在上世纪九十年代初就提出发展不同类型、不同规模、不同层次的农民合作组织,为农民走进市场搭桥铺路。对此,有人把发展农民合作组织看成是“再吃大锅饭”、“走了回头路”,把新型合作社与人民公社等同起来。新型合作组织与人民公社有着本质的区别。人民公社是一个抽象的概念,集体在哪里,财产是谁的,收入归谁有,对农民而言权责利不明确、不直接、不稳定。这种一大二公的生产关系严重影响生产力水平的发展,干活大呼隆,分配一拉平,干多干少一个样,干好干坏一个样,严重挫伤农民生产积极性。新型合作组织分为专业合作社和股份合作社。专业合作社的特征是:生产在家、服务在社;先有专业生产、后有专业合作,先有群众意愿、后有组织建设;自主管理、自由进退,农民自己当自己的家。专业合作社是在家庭承包经营的基础上,通过全程服务把分散的农户组织起来,把生产同类产品的产前、产中、产后相关环节连接起来,解决一家一户想干干不了、能干干不好、干了成本高的问题。股份合作社的特征是:经营股权化,产权明细化,土地资本化,农民股东化,农民及农民工可以将自己的承包地或其它财产折价入股,年底股金分红,让股民手里始终攥着一份不断增值的“原始股”。合作社内部建立股东代表大会,有效维护农民承包地的合法权益。承包地量化作股、参入分红,既体现土地资源的真正价值,又体现农民劳动的真正价值;农民既获得劳动报酬,又获得要素报酬;农民既是生产者、劳动者,又是投资者、经营者,从而实现土地和劳动的深度融合。

 

习总书记指出:为什么人的问题是哲学社会科学研究的根本性、原则性问题。脱离人民,哲学社会科学不会有吸引力、感染力、影响力、生命力。农民合作组织高举“平等、互助、合作、共赢”的旗帜,秉持“民办、民管、民收益”的理念,其核心是民主化管理。这表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把科学社会主义的基本原则与中国农业农村的实际情况和时代特征相结合,用鲜活的马克思主义指导新的实践,具有鲜明的中国特色,远远超出了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当时的想象。然而,实践形式不能简单地等同于基本原则所描述的理论形态。这是因为,基本原则是抽象的概念化,而实践形式是生动的具体化。只有在坚持基本原则的基础上找到适合本地实际的社会主义实现形式,社会主义的优越性才能显现出来。如果脱离实际,仅从抽象化、概念化的基本原则出发建设纯而又纯的社会主义,是不可能取得成功的。可以说,中国特色农民合作组织的创建就是一部坚持和发展科学社会主义经济学。

 

推行农业产业化经营,为中

 

国特色经济学的完善升华拓展

 

广阔空间。

 

上世纪90年代初,我们带着“农业有收获,农民少收入”的问题,深入乡村,走访老农,请教专家,拷问社会,寻找问题的症结所在。在我市,一个完整的农业产业体系被肢解为生产、加工、销售三大段。生产在农村,加工在城镇,流通在商贸。在整个产业链条上,农民获得的利润仅占25%,而其他加工、流通环节占75%。无农不稳,无工不富,无商不活。要让农民既有收获又有收入,就必须把农、工、商三大环节连起来,形成一体化经营,让农民不仅得到生产环节的利润,而且得到加工、销售每道环节的平均利润。为此,1993年,烟台市在全省乃至全国率先提出“农业产业化经营”新理念。当时,有人质疑说,农业本身就是一个产业,为什么还要再加一个“化”字呢?“西方国家没有这种模式,教课书上也没有这种提法,真是画蛇添足,多此一举,纯属标新立异。”可我们认为,时代要发展,社会要进步,就必须守正出新,走前人没有走过的路。西方发达国家的做法我们不能仿效,科学社会主义的理论我们不能套用。中国上下5000年的农耕文化绵延不绝、博大精深,靠的是改革和创新,没有任何“路标”和“界牌”,总是从实际出发,探索自己的路,选择自己的路,坚信自己的路。于是,就把发展现代农业的思路定格在“农业产业化经营”上。其内涵是:以市场为导向,以家庭经营为基础,依托农业龙头企业的带动,按照种养加、产供销、贸工农、经科教一体化的经营思路,实行多层次、多形式、多元化的优化组合,形成完整的现代农业产业体系。

 

共识,在论证中孕育;思路,在实践中催生。烟台农业产业化经营大体经历了“解放思想、大胆探索、专家论证、实践认可、政府总结”等五个阶段。可以说,农业产业化经营运作到现在,它渗透着广大农民和基层干部的心血和汗水,凝聚着各级领导的智慧和勇毅,体现着农村体制机制改革创新的成果和创举,显示出勃勃生机和活力。基本形成三大特点:

 

一是,“龙”型实体琴瑟共鸣。到目前,已形成五条“龙”型产业实体:企业带动型,市场驱动型,产业推动型,合作介入型,科技拉动型。二是,运作机制逐步完善。已探索建立五大运作机制:利益联合机制,服务保障机制,科技推动机制,多元投入机制,宏观调控机制。三是,实践成效硕果累累。农业产业化经营是发展现代农业的重要思路。到目前,已取得五大效果:1、催生龙头企业羽化成蝶。全市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已发展到1000余家,其中,国家级11家,省级46家,分别列全国、全省地市级首位。带动农户280万户,带动基地660万亩。2、引领农业走向市场。目前基本形成市场牵龙头、龙头带基地、基地连农户的产业布局,实现了千家万户小生产与千变万化大市场的有效对接。3、加快转变农业生产方式。积极实施农业标准化战略,推动现代农业的发展和农民收入的增加。4、提高农民的组织化程度。发展各类农民专业合作社和股份合作组织1000多个,会员15万户。5、引领城乡经济社会一体化。龙头在城镇,龙尾在农村,产业化经营把城乡有机地联系在一起。

 

实践证明,推动农业产业化经营已成为破解“三农”难题的一把金钥匙,贯穿农村工业化、合作化、市场化的一条主线,统筹多主体、多领域、多层次的一条纽带,实现城乡一体化、农民市民化、农村城镇化的一条途径,是一部具有中国特色的经济学。农业产业化经营这一模式进一步说明,“面对新的时代特点和实践需求,马克思主义也面临着进一步中国化、时代化、大众化的问题。马克思主义并没有结束真理,而且开辟了通向真理的道路。恩格斯早就说过:“马克思的整个世界观不是教条,而是方法。它提供的不是现成的教条,而是进一步研究的出发点和供这种研究使用的方法。”这种方法是理论体系的灵魂,是推动实践发展的基本工具。方法之所以重要,不在其身,而在于运用它可以得出一些新的论断和结论,用以指导新的实践。我国社会主义只有几十年实践,还处在初级阶段,“三农”事业越发展,新情况、新问题就越多,也就越需要我们不断创新发展。要运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和方法,深入研究具有中国特色现代农业的发展,使中国特色经济学不断丰富、不断完善、不断升华。

 

当今,我市农业农村正经历着历史上最为广泛而深刻的制度创新。这种制度创新的伟大实践,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学的理论创造提供了强大的动力和广阔空间。这是一个需要理论而且一定能产生理论的时代。作为“三农”工作者,不能辜负这个时代,要立时代之潮头,通古今之变化,发思想之先声,积极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学而潜心研究,述学立论,让其扎根沃土,开枝展叶。(来源: 水母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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