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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早籼稻最低收购价每斤提高0.18元
作者: 来源: 发布时间:2012-7-11 浏览量:1373
粮油市场报:(记者闫巍)近日,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农业部、国家粮食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储粮总公司联合发布经国务院批准的《2012年早籼稻最低收购价执行预案》。
《预案》指出,2012年,国家提高早籼稻最低收购价水平,2012年生产的籼稻(三等)最低收购价从2011年的每斤1.02元提高到每斤1.20元。执行区域为安徽、江西、湖南、湖北、广西等5个主产省(自治区)。执行时间为2012年7月16日至9月30日。
在《预案》执行期间,以县为单位,当其早籼稻市场价格连续3天低于最低收购价时,由中储粮分公司会同省级价格、粮食、农业、农发行等有关部门核实确认后,报中储粮总公司批准在相关市县或全省范围内启动《预案》,并报国家有关部门备案。根据要求,各委托收储库点按照国家规定的最低收购价格,在上述早籼稻主产区挂牌收购。
通知强调,中储粮总公司作为国家委托的最低收购价政策执行责任主体,要对其执行最低收购价政策收购的早籼稻数量、质量、库存管理及销售出库等负总责,并逐级落实管理责任,建立定期巡查制度,确保最低收购价库存粮食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储存安全。
在5个早籼稻主产区执行最低收购价的企业为:中储粮总公司及其有关分公司,受中储粮总公司委托的中粮集团有限公司所属企业和中国华粮物流集团公司所属企业;上述5省(自治区)地方储备粮管理公司(或单位);北京、天津、上海、浙江、福建、广东、海南等7个主销区省级地方储备粮管理公司(或单位)。
与去年不同,今年的委托收储库点除了应具有粮食收购资格,有一定规模的自有仓容,具有较高管理水平和良好信誉等条件外,还必须按统计制度规定报送统计报表,3年内在收储及销售出库等方面无违规违纪行为。
同时,为保证收储早籼稻的储存安全,降低损耗,保持品质,委托收储库点一般情况下对最低收购价早籼稻不搭建露天设施储存。
中储粮有关分公司及其直属企业对最低收购价早籼稻库存验收结果负责。对验收中发现入库的早籼稻数量、质量指标与收购码单等原始凭证标注不符的,要及时核减最低收购价收购进度和库存统计,扣回全部费用利息补贴。在销售时发现库存粮食实际数量和质量与销售标的不符的,造成的损失由负有监管责任的中储粮直属企业先行赔付,并查明原因。
另据了解,7月中旬将迎来早籼稻收获和上市高峰,目前南方地区早稻已陆续开镰,江西新余地区已有少量新早稻上市,由于成本增加、库存减少以及农民惜售,市场普遍预期新季早籼稻收购价格在1.23~1.32元/斤之间,不仅高于今年1.20元/斤的国家最低收购价,也高于去年1.18~1.28元/斤的市场收购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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