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体系
关于开展粮油行业第二批试点企业信用评价工作的通知
作者: 来源: 发布时间:2012-6-13 浏览量:11229
中粮协函〔2010〕6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粮食行业协会:
为加强信用体系建设,促进企业健康发展,根据商务部市场秩序司和国资委行业协会联系办公室关于开展行业信用评价试点工作的部署和要求,我会在总结首批试点企业信用评价工作经验的基础上,将开展第二批试点企业信用评价工作,并将试点范围由粮油加工企业扩大到仓储企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审核程序
(一)凡符合《粮油行业信用评价实施办法》第二条规定的粮油加工企业和仓储企业均可向省级粮食行业协会(以下简称省粮协)自愿申请参加信用评价。省粮协根据企业申请,选择具备条件者作为第二批试点企业,并向企业提供登陆“粮油行业信用评价在线申报系统”的用户名和密码(详见《在线申报系统管理员(省级)操作说明》,可登陆中国粮食行业网www.chinagrains.org.cn中“信用体系”栏目下载)。
(二)试点企业应提交纸质申报材料(一式两份,见《信用评价申报材料目录》),并登陆“粮油行业信用评价在线申报系统”,在线填报相关数据信息(详见《在线申报系统企业用户操作说明》,下载方式同上)。
(三)省粮协应对企业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盖章。同时,对在线申报的数据信息进行在线审核(详见《在线申报系统审核员操作说明》,下载方式同上)。
(四)对通过省粮协审核的企业,我会组织有关专家和第三方评价机构按照评价规则进行评价,根据得分确定企业信用等级,并在“中国粮食行业网”及相关信息平台进行公示。公示结束后,向通过公示的企业颁发信用等级证书和标牌,并对信用等级达到A级以上的企业进行表彰宣传。
二、时间和费用
(一)申报截止时间
在线申报截止日期为2011年2月15日,纸质申报材料(一式两份)亦应于2月15日前报至我会。
(二)评价费用
按照信用评价实施办法规定,参加信用评价的企业应在提交申报材料的同时,交纳评价费用8000元,其中1500元交省粮协,由省粮协开具发票;6500元交我会(含第三方评价机构的费用),由我会和第三方评价机构分别开具发票。
(三)联系方式
我会联系人:赵奕、刘嘉楠、韩兆轩
联系电话:010-66033580、66095167(传真)
电子邮箱:zglxhyc@126.com
通讯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45号
邮政编码:100801
开户行名称:中国工商银行北京西单支行
账户名称:中国粮食行业协会
账号:0200013309014402959
特此通知。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三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