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出境粮食监管新规施行带来新影响

作者: 来源: 发布时间:2016-8-11 浏览量:882

   自我国在2001年加入 WTO,随着近年来国内外农产品贸易形势的变化,特别是2015年进口粮食突破亿吨大关后,为了满足日益增长的进口粮食需求以及适应新的粮食安全卫生问题,历时6年修订的新版《进出境粮食检验检疫监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替代原有法律,于201671日起正式施行。张家港检验检疫局分析,对于粮食贸易可能会产生以下四方面的影响:

 

  一是强化粮食调控手段,优化国内粮食结构。新《办法》定义的粮食更加具体。一方面只有同时满足“非繁殖用”且“用于加工”,才属于新《办法》管理的粮食范围,进一步与种用等其他粮食区别开来,管理对象更加明确;另一方面明确加入油料类作物。对比入世后农产品关税水平下降,实行关税配额管理的农产品品种减少,配额扩大,市场准入水平迅速提高。随着粮食非关税管理手段的减少,增加大豆、油菜籽等油料作物的管理入法是我国粮食贸易调控的很好补充。

 

  二是缓解疫情防控压力,保障本土粮食生产。据统计,每年截获有害生物近6000种,外来生物入侵造成我国年损失超2000亿。其中粮食中检疫性有害生物入侵情况尤为严重,新《办法》针对粮食质量安全要求、植物检疫要求及《检疫许可证》中规定的相关要求均提出明确规定,规范了粮食重大异常情况处置情况,进而有效消除或降低外来有害生物的风险。

 

  三是突出源头风险管理,降低粮食进境风险。新《办法》针对进境粮食流程长、环节多、风险高的特点,对于未经准入的境外粮食不得进入中国市场,只有经过风险分析并由输出国官方采取风险控制措施的粮食方可输往中国,即要求输出国官方承担源头管理责任。明确输华粮食应满足中方质量要求的责任,使得粮食贸易有法可依,一旦发生质量安全问题,便于展开两国间粮食贸易赔偿谈判。

 

四是加大企业违规成本,明确粮食企业责任。新《办法》结合企业管理水平、诚信水平,对境外出口商和加工仓储企业、境内加工仓储企业实施注册登记、备案、分类管理等措施,落实企业责任,对应不同违规处罚情况可处以不同处罚标准,让违法企业违不起规、有所忌惮,最终使企业不愿违法、不敢违法。 (来源:新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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