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解读
关于调整2015年进口种子种源免税政策执行方式有关问题的通知
作者: 来源: 发布时间:2015-9-21 浏览量:739
财关税〔2015〕38号
农业部,国家林业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
按照《国务院关于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27号),自
一、
调整后的表格在公历年度内有效,具体名称及格式详见附件1、2、3。进口单位须在
二、进口单位取得农业部、国家林业局签发的上述机打表格并向海关申请办理减免税手续的,海关可受理申请,并按有关规定办理减免税审核确认手续。
上述进口单位进口的符合免税范围的种子种源,已经缴纳进口环节增值税且尚未申报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的,在
三、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至
特此通知。
附件:1.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动植物苗种进(出)口审批表
2.国家林业局种子苗木(种用)进口许可表
3.国家濒管办进口种用野生动植物种源确认表
4.进口种子种源增值税进项税额未抵扣证明
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网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