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解读
2014年中晚稻最低收购价执行预案公布
作者: 来源: 发布时间:2014-9-17 浏览量:1155
国家发改委昨日下发《2014年中晚稻最低收购价执行预案》,执行该预案的中晚稻(包括中晚籼稻和粳稻)主产区为辽宁、吉林、黑龙江、江苏等11省(区)。今年中晚籼稻最低收购价每市斤1.38元,粳稻最低收购价每市斤1.55元,以2014年生产的国标三等中晚稻为标准品,相邻等级之间等级差价按每市斤0.02元掌握。根据预案,辽宁、吉林、黑龙江3省最低收购价执行时间为2014年11月1日至2015年3月31日。
关于印发2014年中晚稻最低收购价执行预案的通知
发改经贸[2014]210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农业厅、粮食局、物价局、农业发展银行分行,中储粮有关分公司:
今年中晚稻有望继续丰收,集中上市后市场价格可能存在一定的下行压力,部分地区还面临收储仓容紧张问题。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深化农村改革加快推进农业现代化的若干意见》(中发[2014]1号)和国务院第52次常务会议有关精神,做好今年中晚稻收购工作,切实保护种粮农民利益,现将《2014年中晚稻最低收购价执行预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有关地方、部门和单位要高度重视新粮收购工作,加强市场监测和信息沟通,密切关注中晚稻市场价格变化,周密部署,紧密配合,认真做好今年中晚稻最低收购价执行预案的各项准备和组织实施工作。中储粮各有关分公司、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和农业发展银行省级分行要按照预案有关规定,共同合理确定委托收储库点,共同组织好最低收购价粮食的验收入库,共同对当地最低收购价粮食的数量、质量、库存管理及销售出库等负责,共同落实好最低收购价政策。各地要加强政策宣传,组织和指导多元市场主体积极入市收购新粮,及时协调解决收购过程中出现的矛盾和问题,充分利用现有收储能力,确保中晚稻收购工作顺利开展和市场平稳运行,确保不出现农民“卖粮难”。
特此通知。
附件:2014年中晚稻最低收购价执行预案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农业部
国家粮食局
农业发展银行
中储粮总公司
2014年9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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