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解读
国家卫生计生委等5部门关于调整含铝食品添加剂使用规定的公告(2014年第8号)
作者: 来源: 发布时间:2014-7-19 浏览量:993
2014年第8号
根据《食品安全法》和《食品添加剂新品种管理办法》的规定,经对《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2760-2011)中含铝食品添加剂进行重新评估,现决定撤销酸性磷酸铝钠、硅铝酸钠和辛烯基琥珀酸铝淀粉等3种食品添加剂,不再允许膨化食品使用含铝食品添加剂,并调整硫酸铝钾和硫酸铝铵的使用范围。现公告如下:
一、自
二、各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要加强食品安全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食品生产经营行为。食品工业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行业管理,引导企业规范相关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活动。
特此公告。
国家卫生计生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质检总局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
粮食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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