滁州市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技术改造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法

作者: 来源: 发布时间:2012-10-31 浏览量:1718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技术改造财政贴息资金(以下简称“财政贴息资金”)管理,更好地发挥财政贴息资金的政策扶持、引导作用,促进企业技术更新改造和产品升级换代,增强企业市场竞争力,根据中共滁州市委、滁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积极发展现代农业扎实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滁发[2007]4号)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技术改造贷款是指各类商业银行、金融机构提供的符合本办法规定贴息范围的企业技术改造中长期贷款。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财政贴息资金是指市级财政预算和市政府融资安排的,用于我市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技术改造项目贷款贴息的资金。

第四条 财政贴息资金安排遵循下列原则:

(一)突出重点,统筹兼顾。贷款项目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市政府产业发展规划,重点支持农业优势产业和培育新的农村经济增长点,并对发展前景较好和具有辐射带动力的龙头企业给予扶持,充分发挥财政贴息资金的引导和带动作用,促进我市农业产业结构调整。

 财政贴息资金的扶持对象不分企业所有制形式。

(二)促进企业可持续发展。围绕提高产品质量、扩大生产规模、节能减排、改善环境以及产品升级换代等方面加大扶持力度,促进企业又好又快发展。

(三)先贷款,后贴息。对于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企业技术改造项目,坚持“先贷款,后贴息”的原则,项目单位在申请贷款贴息时,必须向市农委和财政部门提供银行贷款合同和合同项所涉及的贷款凭据及实际发生的利息支付清单。

(四)科学论证,择优扶持。对各地申报的项目,市农委、财政将组织有关专家,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在科学论证基础上择优选择扶持项目。对中央及省财政资金已安排的贴息项目,原则上不再安排财政贴息资金。

 第五条 申报项目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国家产业、环保政策,创新性较强,科技含量高,有较好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二)项目所在地有明显的资源优势,能够依托当地农业资源进行种、养、精深加工,实现多层次转化增值。

(三)农产品及其制品有较大市场容量和较强的市场竞争力,有较好的潜在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通过支持,能较快形成拳头产品和主导产业,带动农民致富,促进财政增收。

(四)产品经济技术指标达到或接近国际先进水平或国内同行业先进水平,农产品能够按照国际、国内标准进行生产和加工。

(五)企业管理服务体系和产品质量体系健全,近两年未发生重大事故和商品索赔事故。

(六)贴息期限不超过2年。

 第六条 申请财政贴息资金时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项目所在县(市,区)农业主管部门、财政的联合申请文件。

(二)项目申报标准文本。相关附件包括:

  1、国家限制类项目的立项批复。环保部门确认的环境影响初步分析报告、国土资源部门出具的项目用地许可批准文件。

 2、承贷银行出具的项目贷款合同及合同项所涉及的贷款凭据、利息结算清单。

  3、经社会中介机构审计的企业上年度审计报告。

 4、其他与申请财政贴息资金有关的材料。

第七条  财政贴息资金管理与监督

(一)市财政局、市农委将符合条件的项目纳入专项资金项目库,对项目库内项目择优排序,根据年度预算安排专项资金规模,共同按本办法进行审核,并提出当年项目资金扶持计划和金额。报市农业产业化指导委员会审批后,由市农委、财政联合批复,财政部门下达资金。

(二)专款专用,注重实效。项目单位贷款财政贴息资金必须专项用于形成当年投资的在建项目和新开工项目。

(三) 各县、市、区财政、农业主管部门和项目用款企业要接受市农委、市财政局对财政贴息资金的使用及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所使用财政贴息资金按照现行有关财务制度处理。专账明细核算,并接受审计监督。对于弄虚作假、多头重复申报、截留、挪用财政贴息资金等违规、违纪现象,除全额收回财政贴息资金外,取消其财政贴息资金申请资格,并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八条 本办法由市农委、财政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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