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2016年夏粮收购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

作者: 来源: 发布时间:2016-6-24 浏览量:1574

各市、县(市、区)粮食局:

 

今年夏粮收购气候不利、市场低迷、仓容紧张,形势较为复杂。为做好今年夏粮收购工作,切实保护种粮农民利益,减轻种粮损失,确保惠农政策落到实处,按照《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及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六部门《关于印发小麦和稻谷最低收购价执行预案的通知》(国粮调〔201655号)要求,现就开展2016年夏粮收购专项检查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对象

 

辖区内从事夏粮收购活动的各类粮食经营者。包括中央粮食企业、地方国有和民营粮食企业、外资粮食企业、跨地区收购的外地企业。

 

政策性粮食委托收储库点(以下称委托收储库点)是重点检查对象。

 

二、检查内容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有关规定落实情况,2016年小麦和稻谷最低收购价预案执行等情况,重点包括:

 

1. 国家粮食购销政策执行情况。委托收储库点是否认真执行最低收购价执行预案,做到敞开收购、不限收拒收符合质量标准的粮食;是否执行粮食质价政策,做到依质论价、优质优价,准确定等收购;是否做到增扣量合理,是否存在压级压价、抬级抬价和克斤扣两等现象;是否及时兑付售粮款,做到“一手粮、一手钱,不打‘白条’”;委托收储库点是否存在购买陈粮冒充新粮或就地划转本库存粮等“转圈粮”行为;委托收储库点是否执行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等。

 

2. 服务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情况。基层粮食部门和购销企业是否安排专人深入到乡镇向种粮农民和种粮大户详细宣传最低收购价粮食品种、质价标准、水杂增扣量等收购政策;是否让种粮农民切实了解等外粮食的收购政策,卖“明白粮”;是否充分利用晒场、烘干设施及可利用的公共场地,帮助农民及时晾晒、烘干,防止发热、霉变,提高粮食等级;是否帮助种粮农民联系用粮企业消化等外小麦。

 

3. 夏粮收购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委托收储库点是否存在危仓老库储粮和超高储粮等情况;机械设备作业是否安全,特种岗位是否持证上岗,有无防护措施;储粮是否安全,电线电路使用是否存在隐患,有无“带病作业”;储粮化学药剂和熏蒸作业现场管理是否规范;企业有无防汛排涝工作部署和值班制度及执行等情况。

 

三、检查时间

 

夏粮收购专项检查从收购工作开始至930日。

 

四、检查方式

 

县(市、区)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对辖区内从事夏粮收购活动的各类粮食经营者进行全面检查。

 

市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所属县(市、区)专项检查开展情况进行督查指导,并对重点企业、重点区域开展检查。

 

省粮食局会同相关部门对市、县专项检查开展情况进行督导和巡查。

 

检查采用日常巡查、飞行检查、重点抽查、双随机抽查、联合检查、执法检查等具体方式。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夏粮收购是全年收购的第一仗,事关农民利益和社会安定,是当前粮食工作的重中之重。各地要以鲜明的政治态度和严明的工作纪律强化责任担当,积极争取当地党委政府和相关部门支持。主要负责同志要靠前指挥,深入一线检查指导收购工作,及时掌握收购情况,采取措施妥善处置,切实维护售粮农民利益,坚决守住“农民种粮卖得出”的底线。

 

(二)压实责任,执纪问责。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切实履行粮食行业监管职责,加大对粮食收购工作和服务种粮农民等情况的监督检查,重点做好对粮食收购现场秩序和服务农民的督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建立问题清单、任务清单、责任清单并采取有效措施加以整改。要压实工作责任,拉紧责任链条、拧紧责任螺丝,将压力传导到县,责任压到企业,切实打通责任落实的“最后一公里”。要及时化解收购工作中出现的矛盾和纠纷,防止将问题简单地逐级上交或推诿扯皮。要做好夏粮收购工作的监督执纪问责,凡因夏粮收购工作组织措施不到位、工作执行不力造成负面影响或不良后果的,对相关部门和单位的责任人追究问责。

 

(三)规范执法,严查违规。各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主动牵头,联合物价、市场监督等部门开展联合执法。要与省内周边市、县及毗邻省相关市、县积极开展执法协作,共同维护好边界地区粮食市场秩序。各地要积极受理群众举报投诉,关注网络舆情,严肃查处侵害群众利益问题,对违反粮食收购政策和扰乱粮食市场秩序的行为,发现一起,查处一起,通报一起,绝不姑息。要规范执法程序,严格执行粮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相关规定,运用“说理式执法文书”,确保执法公正。对不属于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管辖或涉嫌犯罪的,由粮食部门负责向有关职能部门移交或向司法部门移送。

 

(四)分类监管,报送动态。各地要将粮食经营者执行国家粮食收购政策情况纳入守法诚信评价体系,将相关监管信息及时录入安徽省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实行分级分类监管。各地要按照省粮食局制定的统一格式文本规范建立检查工作日志,详实记载检查的时间、对象、结果、发现问题及整改等情况。各市粮食局要及时上报夏粮收购专项检查工作动态(从6月下旬开始至专项检查结束,每半月报送一次),重大问题随时上报。20161020日前,各市粮食局全面总结专项检查工作开展情况,形成书面材料报省粮食局。

 

 

 

安徽省粮食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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