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粮食局关于印发《“放心粮油”工程实施意见》的通知

作者: 来源: 发布时间:2014-4-10 浏览量:1659

皖粮行〔201434

 

各市、县粮食局:

    现将《安徽省粮食局“放心粮油”工程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安徽省粮食局

       201448

 

 

安徽省粮食局“放心粮油”工程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和国家粮食局的工作部署,积极构建“放心粮油”经营网络,保障粮油食品质量安全,充分发挥粮食部门的作用,省粮食局决定在全省大力实施“放心粮油”工程,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实施“放心粮油”工程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服务民生为宗旨,以市场为导向,以质量安全为核心,以企业为主体,以品牌为基础,以规范管理为保障,积极培育发展“放心粮油”企业和产品,逐步形成布局合理、诚信便民的规范化、标准化的“放心粮油”经营网络,为广大城乡居民提供质量安全、品种丰富、价格合理的粮油产品。

    (二)基本原则

    1.坚持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的原则。坚持调查研究、规划先行,合理布局,分步实施。

    2.坚持整合资源、示范引领的原则。坚持把“放心粮油”工程与主食厨房、粮食应急供应网络、军粮供应、质检体系建设等相结合,与“万村千乡”工程等相融合,充分利用现有资源,加以提升改造,防止重复建设。坚持示范带动,以点带面,稳步推进。

    3.坚持企业运营、自负盈亏的原则。坚持以企业为主体进行市场化运作,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坚持诚实守信,文明经营,履行承诺,确保质量。

    4.坚持质量第一、品牌经营的原则。培育和发展“放心粮油”企业、产品和经营网络,要始终坚持以产品质量为核心,走品牌化道路,围绕质量和品牌发展企业、做强企业。

    二、发展目标

    在三年时间里,充分整合利用现有粮食行业及社会资源,培育扶持一批“放心粮油”企业和产品,在有条件的市县规范认定、建设一批放心粮油配送中心,在城市社区和全省乡镇规范认定、建设一批“放心粮油”示范店和经销点,初步建成规范化、网络化、标准化、信息化程度较高的“放心粮油”经营网络,逐步形成覆盖城乡、连接产销、设施完善、服务规范的放心粮油服务体系。

    三、主要任务

    (一)从源头上确保粮油质量安全

    各级粮食部门要支持龙头企业通过粮油订单、土地流转等方式,建设专业化、规模化、集约化的优质粮源生产基地,确保优质粮源。要加强收获和库存环节粮食质量安全监测,推广绿色储粮技术,全面实施粮食入库和出库检验制度,积极为粮油加工企业提供合格粮源,从源头上确保粮油产品质量安全。要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加强监管,严格市场准入,加大粮油生产企业产品质量检测和抽查,禁止不符合要求的粮油产品流入市场。

    (二)培育“放心粮油”示范企业和品牌产品

    完善相关评审办法,做好新一轮“放心粮油”示范企业的评审认定;对“放心粮油”示范企业进行动态管理,实行年检与抽查相结合,对产品达不到质量标准和违法违规企业,取消“放心粮油”企业称号。鼓励企业积极申报中国驰名商标、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安徽省著名商标、安徽名牌和开展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等特色产品的认证,引导企业完善质量安全体系认证,培育推荐知名品牌;积极培育主食厨房工程企业,推进主食产业化发展,为城乡居民提供更多、更好的“放心粮油”产品。

    (三)规范建立“放心粮油”经营网络

    “放心粮油”经营网络是“放心粮油”工程的重要载体,由配送中心、示范店和经销点组成。配送中心是能够为大宗用户、自身网点和其它经营网点提供“放心粮油”产品及其它商品配送经营业务的企业;示范店是以粮油产品批零为主,经营品种能够满足日常经营需求的“放心粮油”示范性经营门店;经销点是以粮油产品和日用消费品的零售为主,经营品种能够满足日常经营需求的“放心粮油”销售点。

“放心粮油”经营网络尽量利用现有成熟的粮油和商贸营销渠道,对其进行改造提升,改善环境,规范标准。配送中心、示范店、经销点由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按照统一标准(详见附件1)进行规范认定并挂牌,各类所有制粮油经营者均可申请,具体申报、认定和监管办法由各市粮食局负责制定。经认定的配送中心、示范店和经销点由市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在媒体上进行公告,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四)完善“放心粮油”经营管理制度

    “放心粮油”示范店、经销点所经营的粮油产品必须是取得“QS”认证、省内外知名品牌和中国粮食行业协会、省粮食行业协会评定的“放心粮油”品牌产品。对认定的示范店、经销点实行全省统一编号、统一店名标识、统一服务规范、统一质量承诺。各市要按照店名标识、编号要求,以及服务规范(详见附件2)和质量承诺书(样本)(详见附件3),在全市范围内统一组织实施。要采取多种方式加强管理,建立和完善产品质量管理制度、卫生安全管理制度、索票索证制度、购销台账制度、不合格粮油退市制度等(详见附件4),维护“放心粮油”的信誉。要以“放心粮油”经营网络为载体,积极推进“六进”活动(进社区、进农村、进学校、进军营、进超市、进餐饮企业),使更多的消费者能够便利买到放心的粮油产品。

    (五)加强“放心粮油”经营网络动态监管

    各级粮食部门要加强粮油检测机构及其人才队伍建设,增加必要的检测设备,提升检测水平。要充分发挥粮油质检机构的技术优势,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加强对认定的经营网点和“放心粮油”示范企业及产品的动态管理,实行定期抽检,对不符合条件和违规者坚决予以查处和摘牌。要建立社会监督制度,公开监督举报电话,主动接受社会各界、新闻媒体和消费者的监督举报,对反映的问题及时立案查处。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实施“放心粮油”工程是全省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重要任务,省局成立由主要负责同志任组长的领导小组,各级粮食部门要统一思想,凝聚共识,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挂帅,成立领导机构,安排专人负责,确保“放心粮油”工程顺利实施。

    (二)争取政策支持。各级粮食部门要积极争取政府的支持,将“放心粮油”工程纳入政府的民生工程。要主动争取发改、财政、税务、农发行等部门的政策、资金支持,为工程健康发展提供良好的环境和条件。要与食品药品监管、工商、质监、农业、商务、供销等部门加强沟通协调,合力推进“放心粮油”工程。

    (三)做好规划布局。各级粮食部门要结合实际,认真做好本地粮油经营网络的摸底调查,全面掌握粮油经营网络的数量、经营场地规模、经营量、辐射区域等情况。要结合本地人口、区划、粮油需求等因素,统一规划布局,科学提出本地“放心粮油”工程的目标、总体思路和分步实施的工作措施为促进“放心粮油”工程健康、协调、持续发展奠定基础。

    (四)精心组织实施。各级粮食部门要依托当地军供站点、大型粮油加工企业、主食厨房企业现有的经营网点,通过提升改造,打造“放心粮油”样板示范店,以点带面,稳步推进。要整合行业和社会资源,创新运作模式,新建一批“放心粮油”示范店。要完善政策措施,做好分类指导,及时研究解决工程实施和运行管理中的突出问题。要逐步延伸“放心粮油”网络服务领域,拓宽经营范围,创新电商营销模式,不断提高服务质量和经济效益;要完善“放心粮油”网络监督检查机制,确保网络运营健康有序发展。要加大宣传力度,为工程实施营造良好的环境。省局“放心粮油”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对各地开展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并适时进行通报。通过上下联动,切实把“放心粮油”工程打造成政府满意、群众放心的惠民工程。

 

    附件:1.安徽省“放心粮油”示范店/经销点/配送中心实施标准(试行)

    2.安徽省“放心粮油”示范店/经销点/配送中心服务规范(样本)

    3.安徽省“放心粮油”示范店/经销点/配送中心质量承诺书(样本)

    4.安徽省“放心粮油”示范店/经销点/配送中心经营管理制度(样本)

 

附件1

 

安徽省“放心粮油” 示范店/经销点/配送中心实施标准(试行)

 

一、放心粮油示范店标准

1.以粮油产品批零为主,经营品种能够满足日常经营需求。经营的粮油产品必须是取得“QS”认证、省内外知名品牌和被中国粮食行业协会、安徽省粮食行业协会评为“放心粮油”的品牌产品。

2.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开展经营活动,具有《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等有效证件,近5年内未发生过质量安全问题或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问题或其他违法、违规问题。

3.营业面积20-30平方米,有与所经营商品和经营规模相匹配的陈列货架或玻璃柜台。商品分类摆放,整齐有序。

4.营业场所进行简洁装修,店内通风明亮,卫生整洁,有统一规范的门头标识。

5.使用检定合格、未超过检定周期的计量器具,配备消防安全设施和设备,保证消防安全设施齐全、完好、有效,有满足经营需要的信息管理系统及通讯等设施、设备。

6.从业人员按规定定期进行健康检查,持有当地卫生主管部门颁发的健康证明,有一定文化程度,经过岗前培训,熟悉所经营粮油产品的质量品质和保管方法及相关知识,诚实守信。

7.执行国家价格管理政策,所有粮油产品均明码标价。

8.建立粮油产品索证索票制度和可追溯制度,建立粮油购销台账制度及报表报送制度。

9.有避免散装粮油、食品、杂粮受到污染的防护措施。经营的散装粮油、杂粮等须符合质量、卫生、储存、标签标注等方面的相关规定要求。

二、放心粮油经销点标准

1.以粮油产品和日用消费品的零售为主,经营品种能够满足日常经营需求。经营的粮油产品必须是取得“QS”认证、省内外知名品牌和被中国粮食行业协会、安徽省粮食行业协会评为“放心粮油”的品牌产品。

2.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开展经营活动,具有《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等有效证件,近2年内未发生过质量安全问题或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问题或其他违法、违规问题。

3.营业面积10-20平方米,有与所经营商品和经营规模相匹配的陈列货架或玻璃柜台。商品分类摆放,整齐有序。

4.营业场所进行简洁装修,店内通风明亮,卫生整洁,有统一规范的标牌标识。

5.使用检定合格、未超过检定周期的计量器具,配备消防安全设施和设备,保证消防安全设施齐全、完好、有效,有满足经营需要的通讯设备。

6.从业人员身体健康,无传染性疾病,熟悉所经营粮油产品的质量品质和保管方法及相关知识,诚实守信。

7.执行国家价格管理政策,所有粮油产品均明码标价。

8.建立粮油产品索证索票制度和可追溯制度,建立粮油购销台账制度及报表报送制度。

9.超市粮油经营区、粮油批发市场经营户等按照“放心粮油”经销点标准规范认定。

10.有避免散装粮油、食品、杂粮受到污染的防护措施。经营的散装粮油、杂粮等须符合质量、卫生、储存、标签标注等方面的相关规定要求。

三、放心粮油配送中心标准

1.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依法经营,诚信经营,信誉良好。具有《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等有效证件。经营范围要依法进行工商登记,并按要求规范经营管理。严格执行质量、卫生管理规定,不经营假冒伪劣商品,确保经营粮油产品质量和食用安全。

2.仓库符合国家分类商品的仓储条件,市级配送中心使用面积一般不低于500平方米、县级配送中心一般不低于200平方米或能满足各类商品35天配送周转量使用的相应面积;市级营业用房面积一般不低于50平方米、县级一般不低于30平方米;经营商品品种能够满足经营的配送需求。

3.营业场所进行简洁装修,店内通风明亮,卫生整洁,有统一规范的门头标识。有与所经营商品和经营规模相匹配的陈列货架或玻璃柜台。商品分类摆放,整齐有序。

4.使用检定合格、未超过检定周期的计量器具,配备消防安全设施和设备,保证消防安全设施齐全、完好、有效,有满足经营需要的信息管理系统及通讯等设施、设备。

5.有满足配送业务需要的厢式密闭运货车辆及满足车辆停放的停车场。有必要的叉车和输送机械等装卸设备。

6.各岗位的从业人员都具有与其岗位相适应的业务知识和技术水平,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经过社会专门培训机构或企业组织的岗前培训,考试合格,诚实守信。具体经营从业人员按规定定期进行健康检查,持有当地卫生主管部门颁发的健康证明,熟悉所经营粮油产品的质量品质和保管方法及相关知识。

7.执行国家价格管理政策,所有粮油产品均明码标价。

8.建立粮油产品索证索票制度和可追溯制度。经营的粮油产品必须是取得“QS”认证、省内外知名品牌和被中国粮食行业协会、安徽省粮食行业协会评为“放心粮油”的品牌产品。要保留粮油供货者及粮油质量认可的有效证件。其它商品必须是经相关部门检验认定符合国家质量和卫生标准的产品。

9.建立粮油购销台账制度及报表报送制度。要如实记录供货商、供货时间、规格、质量、数量和销售对象、时间、规格、数量等内容。并按要求及时向当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相关统计报表。

10.建立不合格粮油商品退市制度和召回制度。对自行发现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公布的不合格粮油产品,要立即停止销售,及时采取召回、追溯措施,并依法移交相关部门处理。

11.有避免散装粮油、杂粮受到污染的防护措施。经营的散装粮油、杂粮等须符合质量、卫生、储存、标签标注等方面的相关规定要求。

 

 

 

 

 

附件2

 

安徽省“放心粮油”示范店/经销点/配送中心服务规范(样本)

 

各市要按本规范内容,在本市范围内统一样式,在挂牌示范店、经销点、配送中心内悬挂公示。

 

一、遵纪守法 诚实守信

二、保证质量 价格合理

三、尊重顾客 优质服务

四、仪容整洁 举止文明

五、接受监督 履行承诺

 

 

 

 

 

 

  

附件3

 

安徽省“放心粮油”示范店/经销点/配送中心质量承诺书(样本)

 

各地可结合实际参照执行,并在本市范围内统一内容和样式,在挂牌示范店、经销点、配送中心内悬挂公示。

一、遵守《食品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依法经营、诚信经营。

二、严格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对所销售粮油产品的质量负责,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三、所销售的粮油产品为取得“QS”认证、省内外知名品牌和中国粮食行业协会、省粮食行业协会评定的“放心粮油”品牌产品,绝不掺杂使假。

四、保证粮油产品质量,计量准确,不销售过期、变质、不合格产品和假冒伪劣产品。

五、自觉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对明显存在质量问题、包装标识不符合规定的粮油产品,及时给予退换。

六、对质量不符合要求的粮油产品,积极配合有关部门,采取停止销售、清理、登记、封存、处置等措施。

七、自觉接受消费者的监督,积极配合有关部门的管理和监督检查。

 

承诺人:

附件4

 

安徽省“放心粮油”示范店/经销点/配送中心经营管理制度(样本)

 

各地可结合实际参照执行,并在本市范围内统一内容和样式,在挂牌示范店、经销点、配送中心内悬挂公示。

一、质量管理制度

(一)强化粮油质量的管理,增强质量意识,不得经营不符合质量标准和食品安全标准的粮油,不销售过期、变质、不合格和假冒伪劣的粮油。示范店、经销点、配送中心对所销售粮食质量全面负责。

(二)严格粮油产品进货渠道,所经营的粮油产品必须是取得“QS”认证、省内外知名品牌和中国粮食行业协会、省粮食行业协会评定的“放心粮油”品牌产品,确保粮油质量安全。

(三)加强对购进、库存、销售粮油产品的质量验收和检查,确保所经营粮油产品的质量可靠。

(四)把好每一批次粮油产品的质量关,发现质量问题及时处理,防止不合格粮油产品进店销售。

(五)粮油储存按照国家储藏技术规范执行,严防污染,尤其是防止各种化学品的污染,不得使用防护剂防止害虫和螨类。

(六)运输粮食严格执行国家粮食运输的技术规范,不得使用被污染的运输工具或包装材料运输粮食。

(七)已超过保质期的粮油产品必须及时下架,并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八)积极认真地做好粮油质量投诉处理工作,及时主动向消费者反馈处理结果,争取让每一个消费者满意。投诉处理结果要记录在案。

二、卫生安全管理制度

(一)卫生许可证必须有效并在醒目位置悬挂,营业执照、健康证等必须随时可出示。

(二)从业人员按规定定期进行健康检查,持有当地卫生主管部门颁发的健康证明,熟悉《食品安全法》等相关要求。

(三)设立卫生监督员,每天对上岗人员、粮油产品、经营场所进行卫生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四)店面内的营业区和生活区有明显区分、隔离,店内通风明亮,卫生整洁,保证营业场所卫生。

(五)存放或接触粮油的器具应无毒、无味,便于清洁,符合卫生要求。待售粮油产品不得露天存放,粮油储存区域不得存放有毒、有害、易腐、异味或其他能引起交叉污染的物品。

(六)制定并落实有效防鼠、防蟑螂等措施,达到店内无鼠、无蟑螂。

三、索票索证制度

(一)进货时按规定向生产厂家或供货商验证并索取在有效期内的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食品流通许可证等证件和质量检验合格报告。上述进货方的证件、报告要及时更新,以保证索取证件有效。

(二)在进货时索取载有粮油产品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生产日期)、保质期、供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内容的进货票据。

(三)对粮油产品所取得票证等资料,要在显要位置予以公示,或随时出示,供消费者查询和有关部门检查。

(四)上述有效证件、质检报告和票据等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四、购销台账制度

(一)购销台账是对所经营粮油产品的进货来源和销售去向进行记录,实施质量追溯的依据。示范店、经销点、配送中心所经营的粮油产品均要建立购销台账。

(二)进货时,如实记录购进粮油产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保质期、供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时间等内容,或者完整保留载有上述信息的票据和凭证。

(三)销货时,如实记录销售粮油产品的名称、规格、数量、批量购货人及联系方式、销售时间等内容。对零星消费者出具载有销售粮油产品的名称、规格、数量、销售时间、联系方式等信息的购物凭证。

(四)购销台账要记录清晰,数据真实全面。如发生食品安全事件,能够追根溯源,及时通知消费者和生产者。

(五)购销台账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六)购销台账能够随时供有关部门检查。

五、不合格粮油退市制度

(一)收验货时发现粮油有以下现象的要立即退回,拒绝进店:

1.生产日期、保质期不清晰或没有的;

2.包装不整、破包或被污染的;

3.粮油有异物、异味或者霉变的;

4.无“QS”标识或生产企业名称不详的。

(二)销售中发现粮油有以下质量问题时,要立即停止销售,并向有关部门报告,同时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处理工作:

1.发现粮油质量不正常的;

2.发现粮油存在普遍性质量问题的;

3.接到有关粮油质量问题可能或已造成人身伤害的;

4.按有关部门要求,须停止销售的粮油产品。

(三)对不合格粮油产品的召回,要根据消费者的意愿,相应进行退换货处理。

(四)对已查明存在质量问题的粮油,要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禁止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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