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粮食行业协会关于印发安徽省粮食行业网站管理办法的通知

作者: 来源: 发布时间:2014-2-24 浏览量:2253

皖粮协函〔20145

 

各市粮食行业协会(筹备组)、广德、宿松县粮食行业协会,副会长单位:

  安徽粮食行业网站于20126月正式开通,经过一年多的试运行,目前网站凭借其专业性强、信息量大、传播面广、实效性高、及时周到的服务,已经成为安徽粮食行业发展不可或缺的重要工具。目前,网站平均日在线人数600人次,累计在线点击达到237.6万人次。

  为进一步加强安徽粮食行业协会网站的管理和维护,充分发挥协会网站信息交流和对外宣传的窗口作用,丰富网站内容,提高网站信息量,切实保护著作权人的合法利益,经安徽省粮食行业协会三届九次会长办公会研究通过,现将《安徽省粮食行业网站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安徽省粮食行业协会网站管理办法

    

    

    

                                            安徽省粮食行业协会

                                               2014年2月20

    

          

抄送:安徽省粮食局

 

附件:

安徽省粮食行业协会网站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安徽省粮食行业协会网站(下称“协会网站”)的管理和维护,确保协会网站安全运行,充分发挥协会网站信息交流和对外宣传的窗口作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互联网管理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协会网站的宗旨是,促进安徽粮食产业的不断发展,更好地宣传和展示安徽粮油企业的产品和信息资源优势。协会网站的建立就是服务企业的窗口和平台,是政府和企业之间沟通的桥梁,帮助企业及时了解和掌握国家相关政策,引导企业围绕行业目标健康有序发展,以及增进会员间的沟通,加强会员间的协作,促进会员共同发展。

    第三条协会网站是安徽省粮食行业协会进行信息发布的网站,注册域名为http://www.ahlshy.org.cn/。协会安排专人负责网站的日常管理与维护,各相关部门负责提供网站所需资料和信息。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范围:协会网站以及有关信息的管理。

第二章  组织和管理

  第五条  协会秘书处是协会网站的主管单位,统一部署协会网站的建设和管理工作,包括:

  (一)负责网站建设的领导、统一管理和组织协调;

  (二)负责制定网站建设发展规划,建立各项管理制度并监督实施;

  (三)负责网站绩效评估的组织领导;

  (四)负责网站硬件平台和域名的管理。

    第六条 协会秘书处负责协会网站的建设、运行维护、内容更新、运行状况监测等日常管理工作。包括但不限于:

  (一)协会网站运行的策划;

  (二)协会网站工作人员的选定与管理;

  (三)版面调整、栏目内容审查;

  (四)代表协会网站对外发布协会动态信息开展对外交流与合作;

  (五)对协会网站内容进行修改、删除或调整。

  第七条 协会秘书处应指定专人担任网站管理员,网站管理员的具体工作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一)协助秘书处具体从事本办法第六条所述工作内容;

  (二)通过自编、报送、网上搜索等方式获得,并发布或转载相关信息;

  (三)经常查看协会网站所设电子信箱,将所反映的问题及时转送秘书长解答或处理,回复内容要保留原稿待查;

  (四)对超过一定期限的新闻或其他时效性较强的信息,网络管理员经秘书长批准后有权删除或建立数据库进行管理;

  (五)其他应由网络管理员从事的工作。

  第八条 网站管理员应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和专业技能,定期接受相关的业务培训。

  第九条 协会网站建设和管理应坚持统筹规划、资源共享,及时准确、公开透明,强化服务、分工负责的原则。

  第十条 协会网站的信息发布要做到全面、真实、准确、及时,防止重大信息缺失、滞后。

  第十一条 协会网站发布、转载其他媒体新闻应当依据国家、省和市的有关规定执行。信息与服务应遵循“发布者负责、承诺者办理”的原则。

  第十二条 协会网站不得发布危害国家安全和影响社会稳定的信息,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第十三条 协会网站栏目设立或变更应经秘书处批准。

第三章  信息发布流程

  第十四条 各市县粮食行业协会、会员企业以及从事粮食生产、加工、销售方面的工作人员均可向协会网站提供有关业务介绍、新闻、工作动态等宣传稿件或发布重大信息,稿件和信息内容可采用文字或图片等形式。

  第十五条 协会网站信息不得包含下列内容:

  ()违反宪法基本原则的;

  ()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的;

  ()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的;

  ()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散布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

  ()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含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第十六条 新闻、工作动态类信息由秘书长审定后发布;业务类信息,经秘书长授权专业管理员审定后发布。

第四章  安全保密

  第十七条  网站管理员要提高安全保密意识,加强安全技术和手段的应用,对协会网站系统的安全进行实时监控。协会网站内容定期进行备份,妥善保管,对相应操作系统和应用系统适时进行安全保护。

  第十八条  严格执行国家《保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凡涉及国家秘密、案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内容的相关资料及文件、内部办公信息或暂不宜公开的事项不得上网,载有秘密(含秘密级以上)信息不得上网。

  第十九条  协会网站电子邮箱不得传输任何带有密级的文件和有涉及国家秘密、案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保密内容的资料。

  第二十条  秘书处负责协会网站信息的保密检查工作,要建立健全网络信息安全的相应管理制度,发现协会网站信息有泄密内容时,应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并及时向协会领导汇报。

第五章  奖励和处罚

   第二十一条 对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协会秘书处给予一定的稿酬(详见附件1:安徽粮食行业网信息稿酬标准及发放办法(试行));

  ()信息报送及时,数量较多、质量较好的;

  ()信息反映的焦点、热点问题引起业界广泛关注的;

  ()重视协会网站建设,对网站管理工作积极提出建议和意见,并且被采用实施的。

  第二十二条 对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协会给予通报批评或按照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

  ()报送内容虚假或有较多错误,产生不良影响的;

  ()影响协会网站形象的其他不良行为。

第六章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安徽粮食行业协会秘书处负责解释并组织实施。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安徽粮食行业网信息稿酬标准及发放办法(试行)

 

 

 

 

 

附件1

 

安徽粮食行业网信息稿酬标准及发放办法(试行)

   

  为进一步提高安徽粮食行业网内容和信息量,鼓励稿件的原创性、时效性和准确性,及时传递粮油政策、供求信息和市场行情,丰富网站各栏目内容,切实保护著作权人的合法利益。依据《安徽粮食行业协会网站管理办法》和参考相关网站标准,参照国家物价部门相关规定,特制定稿酬标准和发放办法。

  一、稿件质量要求  

  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所认同的道德标准;

  2、来稿是作者本人原创,严禁抄袭、剽窃他人作品,一旦发现将在网站公布并取消发稿资格,由此引发的侵权纠纷等一切后果将由投稿人自负;  

  3、文章内容真实可信,时效性强,观点明确;

  4、稿件采用纯文本方式,以电子邮件方式寄出;

  5、稿件中注明作者真实姓名及联系方式;

  6、转载的信息必须注明信息来源。

  二、稿酬标准及计费方法  

  安徽粮食行业网在核定稿费时,将根据作者来稿的质量和篇幅大小,按下列分类来确定稿酬标准。 

  1、普通稿:包括市场行情、粮油生产、期货短评、粮人粮事等类别,所涉及区域及文章篇幅均较小,根据信息质量,按每篇30元计算。

  2、优秀稿:包括信息分析人员、普通专家、地方粮食系统负责人等,所撰写的有关市场分析、政策解读等类别的信息,根据信息质量,按每篇60元计算。

  3、专家稿:主要是代表行业主流的专家学者、国家有关部门下属研究室有关专家、省级以上粮食系统负责人,大型粮油企业领导等撰写的分析研究、政策解读、产业观察等类别的稿件,根据稿件质量,按每篇100元计算。

  4、图片信息:按每幅10元计算。

  5、相关媒体转载适用信息:按每篇2-5元计算。

  6、网站工作人员按投稿加权平均稿酬计取。

  7、《安徽粮食》和安徽粮食行业网同时采用的信息,稿酬只就高计发一次。

  8、网站设立专门邮箱接收稿件,相同或相似文章的采用取最先投稿者。

  三、稿酬兑现方式  

  1、编辑在接到稿件24小时内决定是否采用;

  2、通过邮局汇款等方式结算上月稿费。  

  3、稿酬寄出后,将以短信或其它通讯方式告知投稿人;

  4、投稿者稿费个人所得税自行负责。  

  四、稿酬来源:由省协会在业务收入中统一列支。

  五、稿件不管采用与否,一律不退还作者本人,请自留备份。  

  六、本规定从2014年3月1日起生效。  

  七、本办法由安徽省粮食行业协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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