落实主体责任粮食部门应创新有为

作者: 来源: 发布时间:2015-4-3 浏览量:641

自国务院出台了《关于建立健全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的若干意见》以来,我们不断地思考,县级粮食部门如何以贯彻落实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为契机,在落实主体责任上创新有为?我们认为应从三方面入手,进一步巩固、拓展、创新保障粮食安全主体责任,确保区域粮食流通安全。

 

一、应明确粮食部门职能职责,稳定粮食行政管理机构队伍。不论机构如何改革、调整、精简,都必须稳定或保留粮食行政管理机构,充实骨干力量,确保粮食工作有人抓,有人管,不断档,不脱节。进一步巩固原有粮食流通业务主体责任,重点是根据粮食生产布局和企业改革实际,统筹设立粮食收购网点,继续发挥国有粮食企业主渠道作用。

 

二、应突出业务工作目标重点,创新载体方法。拓展粮食安全主体责任,主动适应粮食购销新变化,严格落实地方储备规模,优化储备布局和品种结构;创新粮食安全主体责任,跳出粮食流通看保障粮食安全,重点向粮食生产、消费领域延伸,积极参与、指导粮食生产和消费;鼓励和引导符合条件的多元市场主体参与粮食收购,方便农民售粮,确保主渠道掌握粮源。

 

三、应建立完善监督考核机制,落实奖惩办法,形成整体合力。建立健全省、市、县地方政府首长负责制及监督考核体系;建立完善政府粮食工作目标监督考核体系,实行目标考核,兑现奖惩,确保粮食安全责任措施落到实处;修改完善粮食安全的各项资金、补贴、税收等政策措施,发挥政策引导、激励和调节作用。(固镇县粮食局 余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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