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远县出台《农村土地规模流转风险防范基金筹集管理使用办法》

作者: 来源: 发布时间:2014-11-13 浏览量:856

    为降低农村土地规模流转风险,确保农村土地规模流转经营主体持续健康发展,依法维护农村土地流转双方合法权益,怀远县根据《关于深化农村综合改革示范试点工作的实施方案》(怀政〔2013〕83号),结合实际,出台了《农村土地规模流转风险防范基金筹集管理使用办法(试行)》。

    该办法规定:凡在怀远县流转土地500亩以上,流转期限10年以上,从事规模种植的各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包括农业企业、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专业大户等均属农村土地规模流转风险防范基金筹集对象。依据县气象局记载的历史气象资料分析,按每5年发生一次重特大自然灾害设定为一个周期,依据2013年前三年小麦—水稻、小麦—玉米轮作方式,综合测算单季亩均农产品产值为1000元,作为风险防范基金筹集的基数标准。

    农村土地规模流转风险防范基金由县国元保险公司、县财政和筹集对象三方分别承担,每亩具体承担标准为:县国元保险公司300元(按目前自然灾害亩最高理赔额计算),余下金额按6:4的比例由县财政和筹集对象承担,具体为县财政420元、筹集对象280元。县财政农村土地规模流转风险防范基金按照每亩每年承担的比例分5年列入预算,予以配比保障。筹集对象所筹缴的农村土地规模流转风险防范基金,由县财政局实行专户管理,权属不变。县财政局按比例配比的农村土地规模流转风险防范基金,同样实行专户专项管理。

    凡按标准按时足额筹缴农村土地规模流转风险防范基金的筹集对象,均享受风险防范基金保障。(余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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